隨着總檢察長不讓證監會提告世霸動力(Serba)及其4名高層,改以罰款代替,世霸也得以在停牌逾半年後復牌。 那期間,公司本身的負面消息此起彼落,投資者唯恐避之不及,叫股價欲振乏力。 問題是,如果公司作假文件及虛報賬目疑雲未解,董事部與管理層神聖不可侵犯作風不改,投資者可還會對它有信心? 總檢察長干預證監會對公司採取行動,引起大眾質疑,此例一開,證監會此後豈非很難做事? 總檢察長終於牽強回應,說向世霸及4名高層撤告及施予罰款,是為了避免冗長審訊,影響經濟。哦,原來是為經濟着想,那今後報假賬作假文件的公司都僅以罰款了事嗎? 若有發現,伊德魯斯自上任總檢察長職以來,在許多重大案件都以罰款或歸還贓款結案,納吉繼子里扎案如此,情報局的哈薩娜案如此,巫統的馬斯蘭案亦如此,若非無罪釋放,便是DNAA(釋放不代表無罪)。 日前又有一宗達致“和解”的離奇案件,便是前總檢察長阿班迪起訴敦馬和政府案。 事因希盟政府上台,阿班迪被撤換,改由湯姆斯上任,阿班迪因此提告敦馬和政府非法終止其總檢察長職。其實,當時其服務合約還有幾個月就屆滿了。 上個月,阿班迪的訴訟案達致庭外和解,引起敦馬不悅,說他並未同意和阿班迪庭外和解,他事先未被告知,因此要求現任總檢察長伊德魯斯公開和解協議內容。 伊德魯斯回應說他已回覆敦馬有關庭外和解條款,阿班迪也已撤回對敦馬和政府的訴訟。 敦馬仍不滿意,說這是公共課題,總檢察長應該公開和解條款及作出解釋,以免引起公憤。 敦馬指政府對阿班迪作出賠償,等於承認政府有錯,但當時解雇阿班迪是正確的,因為他存有偏私,而身為總檢察長不應偏袒任何一方。 不同人不同作風 敦馬指的,應該是當年阿班迪拒絕國行對1MDB採取行動,並為SRC和1MDB結案,說沒有資金不見,還納吉清白,瑞士總檢察長兩度來我國要求助查亦被拒。 阿班迪駁斥敦馬,說不關他的事,他無權質疑總檢察長的決定,和解條款保密是一般程序,非不尋常。 覺得敦馬有權提出質疑,因為他也是答辯人,總檢察長在答應作出賠償時,理應取得敦馬同意才是。 讓我想起當1MDB案爆發,前前總檢察長阿都干尼亦被納吉撤職,如果阿都干尼在希盟上台當時向納吉和政府提告,會不會像阿班迪這樣獲庭外和解並賠償呢? 至於湯姆斯是在國盟上台前自己先辭職,因此提告的問題不存在。反之,他還被納吉起訴他在任時對他“惡意提控”呢! 國家這幾年來,不僅經歷了4任政府、4任首相,原來也經歷了4任總檢察長,叫人嘆為觀止。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