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選盟向國會特委會 提呈制定反跳槽書面意見

(八打靈再也9日訊)淨選盟發文告表示,淨選盟今日向草擬反跳槽法的國會特委員會提呈了制定反跳槽法的書面意見。
這份建議書,涵蓋了4項原則、8項書面意見及其相關課題的要點。
淨選盟表示,借著《轉型與政治穩定諒解備忘錄》提供的修憲阻止跳槽機會,各造應該正視引起人民代議士對黨叛變的原因。
“我們認為,跳槽是一個複雜的多維性問題,需要多種不同的解決方案。這不僅可以阻止叛變和恢復政治穩定,還可以加強符合議會民主的問責制。”
淨選盟在提呈給國會特別遴選委員會(PSSC)有關反跳槽修正案的建議書中指出,除了研究反跳槽的立法外,他們還發表超過10份關於造就民選代表叛變因素的調查報告。
這些研究包括選區發展撥款(CDF)分配不均、GLC高職的任命、總檢察長和檢察官的職能分離、缺乏公共資金、國會後座議員和反對黨議員難以發揮作用等。
“在2020年3月17日喜來登行動後,我們就已呼籲建立法律機制,通過授權選民撤銷跳槽到其他政黨的民選代表,以阻止跳槽行為。”
淨選盟表示,從那時起,他們就在聯邦和州級層面撰寫多篇關於反跳槽的研究論文,並與政黨、民間社會和學者舉辦多場公眾咨詢研討會。
“我們在選舉後始終保持一致立場——反對民選代表跳槽,尤其是跳槽到執政黨或導致變天的人。”
淨選盟表示,他們已對那些在第14屆大選後,與希盟結盟的國會議員和州議員,還有那些在喜來登行動中叛變的人,提出抗議。
淨選盟的8項書面意見:
1.政府應制定和頒布反跳槽罷免法(AHRL),並交由相關選區選民決定,是否有必要騰空該國會選區;而罷免請願書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法,因這樣既可促使人民代議士更加負責,又可讓政黨制度更趨於穩定。
以下情況則可提呈罷免請願:
●一名議員在中選後辭職或被黨開除,或因任何原因不再是該黨的黨員;除了在出任議長時辭去其黨籍,及在放棄議長職之後重新加入原來的政黨。
●以非政黨候選人身份中選的議員,加入了某一個政黨。
●中選成為議員後,在不可通過罰金解決的控狀下被判有罪,不論是何種判刑的類型,及在可通過罰金解決的控狀下被判監禁,及其上訴期屆滿(上訴未被推翻),盡管享有赦免權,但 1948年煽動法令、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11233條文及2021年和平集會法令下的罪行除外。
●盡管獲準請假,該議員在連續召開6個月的立法議會會議中缺勤50%。
罷免程序、門檻及時間表為:
●罷免建議應由主要倡導者所推動,該罷免請願獲得1%該選區選民的聯署。
●一旦聯署獲得核實,選委會將在21天時間內(或少於21天)邀請合格的選民簽署罷免請願書。
●只要該選區有至少40%選民,或50%組成上回投票率的選民,簽署了罷免請願書就可懸空該議席。
●選委會將制定一個補選日期,而遭罷免的原任國會議員可重新參選。
2.聯邦憲法可闡明罷免申請的理由,至於程序、其門檻和時間表則由單獨的國會法令條文來闡明。
3.應賦予州議會探討與制定符合本身反跳槽機制的自由,以確保州議會制定的反跳槽法,能繞過1992年最高法院宣判議員跳槽合法的案例,並且應涵蓋“州憲法”字眼;同時可產生這樣的成效:“與政黨有關的結社自由之限制,可由憲法及州憲法制定。”
4.廢除聯邦憲法48(6)條款,允許在原則上持有不同意見的國會議員作出呈辭,並且可在同一選區重新參選。
5.建議修改第54(1)條款,允許既使國會運操了3年也可宣布該議席的懸空;而如果距離國會屆滿期限少於6個月,就無需舉行補選來填補議席。
6.為了避免政府倒台,直到被開除或撤回支持的國會議員地位,通過補選獲全面解決之前,原任首相應暫時出任“過渡首相”(Interim PM),並在補選後進行“確認信任投票”(CVC)。
7.為了政治穩定,國會應進行“建設性不信任投票”(CVNC)程序,以確保在擁有了首相替代候選人情況下才能罷免原任首相,而該名替代候選人也須獲得大多數議員支持。因為一名首相失去多數議員支持之後,不意味著另一首相候選人,必然獲得國會下議院大多數議員的支持。德國議會正落實此機制。
8.國會特委會應該擴大考量的條款,也蓋括至其領域如促使議員跳槽的誘因,例如不平均的選區發展撥款、政府相關公司(GLC)高職的任命作為回報、反貪會及內陸稅收局選擇性的調查行動及總檢察長選擇性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