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魏家祥:5月5日起 同一集團可共用2主牽引車

(布城21日訊)交通部長拿督斯里魏家祥宣布,從5月5日起,同一集團公司可共用另外兩種主牽引車(Prime Mover)及半拖車(semi-trailer),即箱型及普通貨櫃。

他在部門召開記者會說,上述倡議是繼去年9月1日展開第一階段後,即將晉入第二階段。而第二階段的措施,目前只適用在大馬半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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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聲稱,第二階段下,主牽引車只可能用於牽引已註冊的同款半拖車(適用於第一及第二階段)。

他舉例說明,正如一個已註冊牽引箱型拖車的主牽引車,不能用於牽引普通貨櫃的半拖車。

“在這項倡議下,A執照註冊的政策將維持在一個主牽引車對一個半拖車的比例(1:1)。”

魏家祥指出,同一集團公司下所使用的牽引車及半拖車,必須向陸路公共交通機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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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即第一階段下,牽引車只能以1對7的比例附屬在半拖車上,這無疑在運作上造成許多阻礙。”

魏家祥表示,據第二階段倡議,在同一集團公司下所使用的主牽引車及半拖車,須向陸路公共交通機構(APAD)進行註冊,並適用在大馬半島申請。

適用在大馬半島申請

他說,交通部是依據持續進行的檢討作出有關決定,以改善現有條規,並加強該行業的效率。

他聲稱,這是依據國家良好監管實踐政策(NPGRP),通過國家物流工作小組(NLTF)對這項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

他也披露,交通部去年9月1日實施一項新政策,即允許屬於同一集團的公司共用主牽引車和拖車(trailer)運載貨櫃(Container)。此倡議的第一階段旨在協助物流公司減少營運成本,並優化該行業現有資源,以達效率及更有競爭力。

同一集團牽引車牽引半拖車第二階段條規(包括第一階段的規定在內):

1. 只適用同一集團公司旗下第一層公司,而其母公司在子公司須擁有至少51%股份。

2. 共用牽引車及拖車所允許的重量,以半拖車的互換載重(BDM)及主牽引車的最低總重(BGK)兩者之間的最低重量為準。

3. 任何針對違反相關法律的執法行動將只針對主牽引車。

4. 相關公司在向陸路公共交通機構提呈申請前,須先獲陸路交通局的技術批準。

5. 主牽引車只能用於牽引已註冊的同款半拖車(適用於第一及第二階段)。例如一個已註冊牽引箱型拖車的主牽引車,不能用在牽引普通貨櫃的半拖車。

6. A執照註冊的政策將維持在一個主牽引車對一個半拖車比例。在同一集團公司下所使用的主牽引車及半拖車,須與陸路公共交通機構進行註冊(適用於大馬半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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