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際

涉1MDB貪污案 前高盛高管黃宗華被定罪

(紐約9日綜合電)馬來西亞主權投資公司一馬公司(1MDB)貪污案中,前高盛集團銀行高管黃宗華(Roger Ng)周五(8日)在紐約東區聯邦法庭被定罪,陪審團判定其預謀行賄、規避內部監管和洗錢三項罪名均成立。最高可被判囚30年。法官未定公布刑期的時間。

綜合美國之音和美國中文網報道,紐約市布魯克林區一家聯邦法庭的陪審團對黃宗華做出了裁決。陪審員們在將近兩個月的時間里聽取了有關上千萬美元賄賂和回扣的證據,這些腐敗行為的策劃人據稱是在逃的馬來西亞金融家和社交界名流劉特佐策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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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阿格尼菲洛在法庭外對記者說,他對這項裁決感到意外,因為“證據不可靠”,他正在考慮上訴。他還說,辯護團隊比他們的委托人更為失望。

聯邦檢察官皮斯在一項聲明中說:“今天的裁決向那些出於貪婪動機而犯下金融罪行的人發出了一個強有力的訊息。”

黃宗華曾是高盛集團馬來西亞投資銀行業務負責人。他是唯一在1MDB醜聞中接受審判的高盛銀行高管。他被控3項罪名——串謀洗錢以及違反兩項反賄賂法律。黃宗華做了無罪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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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馬案被視為國際金融界历來最嚴重的醜聞之一。這起貪腐行為資助了用於珠寶、藝術品、超級游艇和豪宅的奢華開銷。這些不義之財還贊助了狂歡派對和好萊塢影片,包括2013年馬丁·斯科塞斯制作、里奧納度狄卡比奧主演的電影《華爾街之狼》。

檢察官指稱,黃宗華和其他高盛銀行高管通過債券銷售幫助“一馬基金”募集了65億美元(約274億令吉),但是卻通過賄賂和回扣,把其中的45億美元(約190億令吉)送入了自己和其他同夥的腰包。

檢察官史密斯在做最後陳述時說:“對馬來西亞人民造成的傷害是無法衡量的”“這對其他所有照規則行事的人來說,都深為不公。”

黃宗華的辯護律師形容對1MDB的洗劫“也許是世界史上最大的搶劫”。但是他們爭辯說,美國檢察官把黃宗華當成了替罪羊,這些罪行是其他人犯下的,包括政府方面的明星證人萊斯納。

阿格尼菲洛在做最後陳述時說,黃宗華“基本上是整個這件事的替罪羊”,萊斯納正盼著敲定他此生最大的交易”。

阿格尼菲洛指責級別更高的高盛高管萊斯納誣告黃宗華,以為他自己的刑事案求得寬大處理。

萊斯納在證人席上做了幾天的證。他說,他與黃宗華、劉特佐利用離岸帳戶和空殼公司來“偽裝資金流動”。他說,這些洗錢做法還包括編造與銀行簽訂的虛假合同。

他說:“假如我們把真相告訴給任何銀行,都會壞事,”他說。“紙牌屋就會垮掉。”

他還描述了2012年左右在倫敦的一次晚餐。劉特佐在這次晚餐上對他和黃宗華說,他們會收到回扣。萊斯納說,他當時知道這是非法的,但是並不在意,因為如果交易達成,他在高盛集團會成為“英雄”。

他補充說,黃宗華“對自己會收到某些錢尤其感到高興”,因為他覺得公司多年來都沒有給他足夠的報酬。

劉特佐目前仍然在逃。現年52歲的萊斯納則已於2018年認罪,同意退回4300萬美元(約1.82億令吉)的非法所得和市值超過2000萬美元(約8445萬令吉)的股票,目前正在等待量刑。

律師勸服黃宗華美國受審

高盛集團前銀行家黃宗華的代表律師阿尼菲洛聲稱,當黃宗華因在一馬發展公司貪污醜聞中扮演角色而遭扣留在東南亞監獄時,是他勸服對方到美國受審,而非在家鄉馬來西亞等待案件審結。

據彭博社報導,阿尼菲洛在陪審團判定黃宗華預謀行賄、規避內部監管及洗錢三項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監禁30年後坦言,黃宗華最終聽了他的勸告,在紐約自由居住約3年。

指美國有真正體系

他告訴對方,在美國會好很多,有一個真正的體系及真正的審判。

“我已重新考慮那個決定一萬次。”

阿尼菲洛表示,因大馬禁止黃宗華的妻子林惠彬(譯音)出境,其當事人最後一次與女兒維多利亞見面時,女兒才6歲。

他披露,林惠彬獲美國給予安全通道信函,同意不起訴她後,被允許出境到紐約出席審訊,為丈夫辯護。

他也形容,1MDB是黃宗華家庭生活的個人災難。他與黃宗華在大馬的律師團隊正針對下一步法律行動展開協調,包括上訴。

他重申,他對美國的體係有信心,因為來自這裡(美國)。即使他不是來自這裡,亦如此認為。

黃宗華同意放棄在大馬法庭的引渡程序,前往紐約時,他已被關押在吉隆坡6個月。他抵達紐約後,法官批准他以2000萬美元保外候審,但他需帶上電子腳鐐接受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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