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甲地方

收賄3700元 公僕監14天罰逾萬

(芙蓉6日訊)公務員知法犯法,向公眾收受3700令吉賄賂,結果今早被反貪污委員會控上芙蓉地庭,他俯首認罪,被判監禁14天及罰款1萬7500令吉。

被告莫哈末納茲米(38歲)是森州陸路交通局AB29級別的汽車檢查官員,他共面對兩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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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首控狀,被告被指從2018年2月13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芙蓉縣內向一間公司的華裔東主索賄3500令吉,以作為不會對違法的8輛交通工具採取任何執法行動的酬勞。此舉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B)條文(索賄或受賄),並可在第24條文下治罪。

次控狀指被告於2019年3月8日,在芙蓉縣內向同一華裔東主收受200令吉賄賂,並作為同樣的酬勞,牴觸相同的法令。兩項控狀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罰款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更高。

被告代表律師阿斯瑪威指出,被告在公共機構服務14年,是家裡唯一經濟支柱,與妻子育有兩名孩子,其中一名孩子為殘疾人士,同時肩負照顧父母的責任,工作收入影響著家庭生活。

他說,被告沒有任何犯罪記錄,是首次犯下收受賄賂罪,也承諾不再重犯,懇請法官將懲罰減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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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庭上承認首控狀罪行後,法官魯山宣判被告監禁14天,從逮捕日算起,同時需繳付1萬7500令吉罰款,至於次控狀則根據刑事訴訟第171條文下,納入考量(TIC)。此案反貪會主控官為阿茲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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