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反跳槽法第二和三項定義 劉華才:太狹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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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打靈再也5日訊)民政黨主席拿督劉華才不認同當局制定反跳槽法的第二和三項定義,並形容是“太過狹隘了”。
他說,反跳槽法列下3項定義,第一、贏了選舉後宣佈退黨,成為獨立議員或加入其他政黨;第二、贏了選舉後被黨開除黨籍;第三、以獨立人士上陣,贏了選舉後加入其他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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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某議員所屬的政黨,已乖離黨本身政治原則或理念,“走位”了,又如果是多元種族的政黨,換了主席後變成極端的種族主義政黨,該議員不認同這樣路線,他也不能離開這個政黨嗎?
他在第40集“華思才語”視頻中指出,把生殺大權放在黨主席手里,若不聽從主席的指示,主席把他革除黨籍,他就一無所有了。
“有誰從選民角度,去看跳槽的定義。”
他說,政治不只是政客之間的游戲,選民才是真正的大老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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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殺大權應在選民手里
“議員都是選民選出來的,生殺大權應放到選民手里,而不是黨主席。”
他也說,喜來登政變後,多人歸咎於國會議員跳槽行動所致,而國盟因為這樣被人形容為後門政府。
“我認為,喜來登政變不是因為跳槽事件,導致希盟政府垮台。所謂物必自腐而後蟲生,喜來登事件是希盟內部腐爛了,(時任)馬首相不吃自己馬槽里的食物,他搞甚麼大帳蓬,致處去吃人家的食物,所以辭去首相職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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