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裁決革除合理‧馬銀行21前職員敗訴

(吉隆坡2日訊)工業法庭裁決21名馬來亞銀行前雇員被革職的決定,高庭週四裁決為有效及合理的決定。

除了駁回21名申請人要求檢討工業法庭決定的司法檢討申請,承審法官拿督扎華維也諭令他們負責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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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獻議21人加入

工業法庭是於去年6月2日裁決,馬來亞銀行終止21名雇員的服務有效及合理。這21人不滿裁決,而於較後時入稟高庭,要求檢討有關裁決,並在申請書中把馬來亞銀行及工業法庭列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

代表馬來亞銀行的律師珍妮絲在庭外透露,法官在內庭裁決時表示,高庭基於銀行在落實內部重組計劃,以及提供服務供應商外包工程的過程中,都顯示有誠信,而認為不應該干預工業法庭的決定。

根據申請人羅斯蘭和另20名申請人在申請書指出,銀行通過一封誌期2003年8月30日的通告革除他們的職位,最後一天服務日為200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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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關通告,服務供應商Computer Systems Advisers(馬)有限公司獻議21名申請人加入該公司,惟規定他們必須於12天內決定是否接受。

申請人聲稱,銀行曾警告他們,若他們沒在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工作獻議,他們將不會獲得取得有關工作的保障。

他們聲稱宣稱,他們在別無選擇下,唯有選擇調職至Computer Systems Advisers(馬)有限公司或面對失業的危機;他們於2003年9月12日簽署有關獻議書。

他們聲稱,馬來亞銀行過去將工程外包至其他服務供應商時,雇員不曾被停職或革除,而是獲得公司給予內部調職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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