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國會】首相署:沒獲赦免 監1年罰2千將失議員資格

(吉隆坡21日訊)掌管國會與法律事務的首相署副部長拿督瑪絲艾米雅蒂聲稱,在聯邦憲法第48(1)(e)條文與第5 條款一同解讀下,任何公民若涉及一項犯罪而被任何聯邦法庭判處監禁不超過1年或罰款不少過2000令吉,同時又沒獲赦免,才喪失人民代議士或提名競選或受委出任上議員資格。

她在國會上議院回答土團黨上議員丹斯里莫哈末拉西的提問時說,聯邦憲法下詮釋有關一名準備參選、提名或受委為議員失去資格的時間或日期,與一名已受委或被投選的國會議員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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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解釋,聯邦憲法下第48條文和第4條款闡明,一名已受委任或被遴選的議員,其議員資格在48(1)(e)條文下被解讀,即法庭作出裁決或在他被定罪後的14天或依據他已經向法庭申請上訴的14天後,才算生效。即使他申請赦免,也須過了申請赦免期限才生效。

針對土團黨上議員莫哈末扎希問說,前首相兼巫統北根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納吉現在的議員資格會否抵觸聯邦憲法而失去議員資格時,瑪絲艾米雅蒂則聲稱,納吉案件還在聯邦法院上訴的等候審訊中,因此她拒絕置評。

“納吉案件因尚在司法審訊程序,我不能評論。我只能說根據聯邦憲法精神,有關失去議員資格的解說已在第 48、1、4、5條文和相關條款下清楚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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