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被告拒遵守裁決繳罰1500 仲裁庭再判罰款13萬
(吉隆坡4日訊)由於已連續6年未能遵守大馬消費者仲裁庭(TTPM)的裁決,一名被告於今年2月21日再度被控上庭,被判罰款13萬500令吉。
不繳罰款或坐牢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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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決聲明,倘若被告未能繳付罰款,將被判處坐牢3個月。
國內貿易及消費人事務部(KPDNHEP)吉隆坡執法組主任努魯沙麗娜周四發表文告指出,被告是在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第117(1)條文下被定罪。
她指出,這名被告已非首次在同樣的罪名下被控,被告在2017年被定罪並支付了1500令吉的罰款,不過他至今仍未處理好大馬消費者仲裁庭的裁決。
“為此,原告在2019年再次向貿消部做出投訴,因此被告再度遭提控;與此同時,部門也給予了嚴厲警告,即不遵守消費者仲裁庭的裁決是一項嚴重罪行,任何人都不應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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