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控失信洗錢案607開審 賽沙迪受促勿臉書自辯

(吉隆坡19日訊)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提醒,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罪名的土著團結黨前青年團團長賽沙迪,需將政治人物及被告的身份區別分開。

他說,他理解被告的難處,但被告需區分政治人物與被告的身份,並表示他相信賽沙迪的代表律師哥賓星能時刻勸告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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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較早時說,控方意識被告在臉書上針對此案發表言論,有意為自己辯護,對此,他提醒被告需更謹慎行事,勿在開審前進行任何自辯。

“這並非禁令,這是一位比被告更成熟的人的勸告而已。”

他提醒,被告所發表的聲明是可被採用的。

哥賓星說,其當事人會被民眾詢問自己面對的控狀,民眾也有意得知案件詳情及被告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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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他們的立場堅定,會使用法律平台證明清白,但他認為應該給予彈性讓被告發表立場,並表示辯方會留意控方的立場。

另一方面,隨著高庭於2021年11月25日批準將案件移交高庭審理,地庭已於11月30日正式將案件移交至高庭審理。

高庭通譯員今日向賽沙迪念出4項控狀,後者表示明白控狀,但不認罪,要求進行審訊。

根據第一項控狀,時任土青團團長的賽沙迪被控失信受委托的土青團資金,在未經土團黨最高理事會批準,開聯昌銀行的支票提出100萬令吉的款項。

他被控於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環聯昌大廈底層聯昌銀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405條文,可與第406條文同讀,一旦罪成,最高可監禁10年及鞭笞和罰款。

賽沙迪也被指控濫用存入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的馬來亞銀行回教銀行(Maybank Islamic Berhad)戶口的12萬令吉選舉捐款。

他被控於2018年4月8日至21日在班丹再也花園班丹3/6A路的馬來亞銀行回教銀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至少6個月及不超過5年,以及鞭笞和罰款。

賽沙迪(中)被控4項失信、濫用資金及洗黑錢。

另2項洗黑錢控狀指,賽沙迪於2018年6月16日及19日,在位於柏齡花園的一間銀行,將本身在馬銀行回教銀行戶頭的5萬令吉非法活動收益,轉移至本身的土著股權基金(Amanah Saham Bumiputera)戶頭。

他因而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反恐金融法令及非法活動法令地4(1)(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將判囚最高15年及最高5倍的黑金罰款。

旺沙哈魯丁申請聯合審理上述4項控狀,並表示控方尚未向辯方提呈任何文件;莫哈末再尼為此擇定於3月24日進行案件管理。

高庭也擇定22天的審訊日期,此案預計於6月7日開審。

此案的審訊日期分別是6月7日至10日、20日至22日、27日、28日、7月4至8日、13日至15日及18日至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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