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代理分銷商經銷商現金 公司須預扣2%稅務

(八打靈再也12日訊)內陸稅收局指出,1967年所得稅法令新增的107D條文闡明,每一家公司支付給代理、分銷商或經銷商的每一筆現金,在納稅時必須預扣2%稅務,匯給內陸稅收局總監(KPHDN)。

當局發文告說,政府通過2022年財政預算案推出的上述新條文已經於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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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條件如:

a)代理、分銷商或經銷商必須是個人稅務居民(individu pemastautin)。

b)凡是在之前一年(2021年)支付給代理、分銷商或經銷商的費用(現金和非現金)超過10萬令吉則符合資格。

c)支付費用後的30天內,必須把預扣2%的款額必須匯給內陸稅收局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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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有關公司無法在規定的限期內把2%預扣稅,該公司必須加上10%的漲幅。

e)根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39(1)(s)條文,如果有關公司沒有預扣及把2%預扣數額匯給內陸稅收局總監,禁止索回相關費用。

另一方面,為了確保所有納稅公司可以做好準備和通知他們的所有代理、分銷商和經銷商,內陸稅收局同意展延落實1967年所得稅法令新增的第107D條文,直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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