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國會】總檢長不允起訴污染者?副部長:指控不實
(吉隆坡7日訊)首相署(國會與法律事務)副部長拿督瑪絲艾米雅蒂指出,總檢察長作為檢察官有時不允許對造成河流或空氣污染的人士進行起訴的指控是不實、且沒有根據的。
她說,檢察官是依據案件的結果,而決定是否在法庭上對嫌疑人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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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強調,該部將會確保所有擁有證據的起訴,都不會受到任何一方的干預或影響調查。
瑪絲艾米雅蒂今日在國會問答環節,回應祖國鬥士黨尤侖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慕克力的提問,指總檢察長有時不允許環境部執法人員對污染河流和空氣的人採取行動,因此政府是否打算修改法令,將起訴權授予環境部執法人員時如是表示。
她表示,總檢察署起訴司已授權環境部等執法人員,可根據《刑事訴訟法》(593法令)第377條執行起訴職責,以對污染河流和空氣的當事人進行起訴。
她指出,根據1974年《環境質量法》(125法令)第44條,起訴必須事先從檢察官處獲得檢方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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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總檢察長確信調查文件中的所有證據都足以證明指控的要素後,才會簽發指控書。”
“盡管總檢察署有特別權力起訴或撤回任何指控,但總檢察長作為檢察官有時不允許對污染河流和空氣的人進行起訴的指控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在法庭上對嫌疑人的起訴是取決於案件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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