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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朱乃迪:受憲法保障 國英語皆砂官方語言

(古晉30日訊)針對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指,為維護和提升馬來語的地位,希望政府關聯公司在各會議和場合使用馬來語;首相署(國會及法律事務)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強調,根據聯邦憲法,砂拉越可以選擇使用英語和馬來語作為官方語言。
他今日發文告表示,在聯邦憲法161條文,闡明砂拉越有權力繼續自由使用英語和其他母語,以及馬來語,作為官方媒介語。有關條文是根據1963年大馬建國契約的附件A所納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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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截至今日,砂拉越尚未通過任何法令或條文來限制或終止使用英語為官方語言,就如聯邦憲法161(3)條文、政府級委員會(IGC)和科博德(Cobbold)委員會報告中所闡明。
此外,旺朱乃迪說,在1963/67年國語法令(1971年修正)(國語法令)第1(2)條文闡明,沙巴和砂拉越可以通過立法機關頒布國語法令。
“這意味,砂拉越可以自由決定採用馬來語,或繼續使用英語作為官方語言。”
他補充,目前,砂拉越立法機構尚未提出並通過任何法令或條文,以採用馬來語作為官方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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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3/67年國語法令(1971年修正)(國語法令)第1(2)條文,馬來語是所有官方用途的官方語言。不過,在S1(2)條文中,對於沙巴和砂拉越國語的地位有一些限制。”
旺朱乃迪透露,砂州議會並沒通過法律將國語法令擴大到砂拉越,因為砂拉越和其他州屬不一樣,無需使用國語作為官方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