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前警長收賄罪成 罰12.5萬監3年

(布城1日訊)上訴庭今日維持高庭裁決,宣判一名前警長收賄2萬5000令吉,以釋放毒品案嫌犯罪名成立,罰款12萬5000令吉和監禁3年。

由上訴庭法官拿督斯里卡馬魯丁為首的三司,認為高庭判處3年監禁不算太多,因被告抵觸的條文,最高監禁是20年,因此一致駁回被告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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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另兩名法官為拿督古納蘭和拿督哈欣韓查。

被告依茲萬(38歲)為烏魯登嘉樓警區毒品犯罪調查組前警長。他於2018年2月25日一項執法任務中,分別收賄5000令吉和2萬令吉以釋放嫌犯,最終被判監禁3年和罰款12萬5000令吉,若無法繳交罰款,需要以監禁3年替代。

不過,上訴庭今日批準被告要求將無法繳交罰款的監禁期減半,即從3年減至一年半,這意味著被告從原本服刑共6年,減少至4年半,因為被告無法繳付罰款。

此案主控官為阿都嘉法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為拿督阿米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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