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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朱乃迪:待完成呈政府 總檢署檢控單位職權區分定稿

(吉隆坡26日訊)掌管國會及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指出,由總檢察署負責進行的總檢察署和檢控單位職權區分研究報告已經定稿,待報告完成後將會再度提呈給政府以作核準。

他昨日以書面分別回復祖國鬥士黨尤侖國會議員拿督斯里慕克力和公正黨雙溪大年國會議員拿督佐哈里時說,該份研究報告已有定稿,也確定了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擬議修正案,有關報告中亦附加即將設立主控官辦公室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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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若將兩者職權分開,政府必須修改聯邦憲法。因此,政府必須謹慎處理聯邦憲法第145條文,即總檢察長擁有裁量權;以及聯邦憲法第138條文的司法和法律服務委員會。

“在還沒確定總檢察署和檢控單位的職權區分會否存在限制,以及未確定要將主控官列為國會而非首相的權力下,一切必須等到研究報告提呈給政府才能定奪。”

他表示,有關將總檢察署和檢控單位的倡議是第11大馬計劃中期報告的戰略之一,該倡議也被列入2019至2023年國家反貪藍圖(NACP)的第4.1.5項,相關研究也著眼於全球的最佳做法,並深入研究9個國家的起訴系統和結構。

他說,根據聯邦憲法第145條文,並沒有阻止內閣成員受委為總檢察長,只要該名人選符合聯邦憲法第123條文規定聯邦法院法官的資格,即作為公民和受委的10年內,曾出任法院的辯護律師、或者聯邦司法和法律服務部門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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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我國過去有2名內閣成員曾出任總檢察長,分別是丹斯里阿都卡迪爾(1963年至1977年)、丹斯里韓沙阿布沙馬(1977-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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