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羅斯瑪砂太陽能案 上訴庭駁回暫緩審訊申請

(布城4日訊)上訴庭駁回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在她被控涉及價值12億5000萬令吉369所砂拉越鄉區學校太陽能混合能源工程案件中,所提出的暫緩審訊申請。

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是在今年2月18日宣判,羅斯瑪太陽能混合能源工程案的3項控狀表罪成立,諭令她從10月5日起須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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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拿督斯里卡瑪魯丁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聆審羅斯瑪提出的暫緩審訊申請,經申請方和控方代表律師陳詞後,作出上述的裁決。

法官在裁決時提到,在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案件中,裁決無效不屬於讓審訊暫緩的特殊情況。

羅斯瑪針對高庭此前駁回她尋求判貪污案審訊無效,及申請撤銷前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作為案件首席主控官資格申請,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今日的法庭程序以線上Zoom視訊軟件進行,另二司為拿督諾丁及拿督哈欣;申請人羅斯瑪的代表律師包括拿督加吉星和拿督阿克伯丁,答辯人包括高級副檢察司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副檢察司阿末阿克南及傅益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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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吉星在陳詞時指出,此乃一宗獨特案件,對斯里南的書面和口頭委任,都應作為特殊情況被宣判無效,且須在審訊之前處理此問題。

哥巴斯里南則說,只有罕見情況下批準暫緩審訊,而審訊是否被宣判無效,不屬於特殊情況。

69歲的羅斯瑪在今年5月6日於高庭入稟2項申請,以尋求宣判整個審訊無效,讓她所面對的3項控狀無罪釋放及撤銷斯里南的主控官資格。

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在9月24日駁回羅斯瑪申請,認為時任總檢察長丹斯里湯米湯姆斯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條文,以檢察官身分授權斯里南提控羅斯瑪是有效的。

莫哈末再尼也以有效性課題不屬特殊情況為由,駁回羅斯瑪暫緩審訊申請,後者要求暫緩審訊,以針對高庭裁決向上訴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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