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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稽查司報告】5次延期 7年了仍未完成 關稅局uCustom系統 耗3.9億

(吉隆坡28日訊)《2019年第二系列總稽查司報告》揭露,大馬皇家關稅局的uCustoms系統開發,未能在獲得5次延長工期(EOT)後的7年2個月(86個月)期限內完成。

報告指出,以7年2個月開發uCustoms系統,已導致合約費用從原本的3億1778萬令吉,提高至3億9001萬令吉,而截至2020年12月31日,該系統未能完成,因此無法被關稅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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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ustoms項目是於2013年10月25日開始,原定於2015年10月24日完成,以取代關稅局自1995年起使用的報關信息系統(SMK) 。

該稽查報告包含兩個主要的稽查領域,即從2013年至2020年12月,開發系統的績效及管理。

報告說,項目文件提交給經濟策劃單位前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但稽查發現,開發uCustoms系統前並未進行可行性研究,這影響項目順利開發,導致執行方法發生變化、延長工期、應交付的物品沒有實現、系統無法完成及項目目標無法實現。

總稽查署認為,早期規劃的失敗及項目管理不善導致該項目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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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說,開發uCustoms系統涉及4份供應合約及3份項目管理辦公室合約,共額為3億9743萬令吉,其中3億9001萬令吉為系統開發合約,742萬令吉為項目管理辦公室合約費用。

報告也揭露,截至2020年12月31日,關稅局已支付2億7299萬令吉(68.7%)予供應商及項目管理辦公室,但卻只徵收5萬5660令吉的約定違約賠償金(LAD)。

報告說,第三次及第四次延長工期的394萬令吉LAD通告,已於2020年12月31日向注冊號374044-H的公司發出。

報告說,針對2014年至2020年12月,開發uCustoms系統的42份總值2億6558萬令吉付款劵進行審查發現,29份總值2億零69萬令吉的付款劵因有支持文件得以核實,但總額6489 萬令吉的 13 份付款劵因沒有附上完整的文件而無法核實。

總稽查署認為,付款不正確進行,可發生6489萬令吉的不當付款,因該筆付款沒有相關文件支持。

此外,稽查報告指出,關稅局采購委員會秘書處向財政部采購委員會A提出向該公司投標的建議,因該公司成功開發MyGST系統,並根據已制定的時間及規格開發,可方便整合MyGST及uCustoms系統。

財政部采購委員會A根據有關建議,以3億1778萬令吉,從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為期24個月的合約選擇該公司,但稽查發現,該建議沒有考量技術評估委員會所准備的評估和報告。

技術評估委員會的評估顯示,在技術評估方面,該公司在6名投標者中排名第4,在應用組件方面排行最低;在投標者經驗及團隊項目方面,該公司則排名第4。

該評估顯示,該公司提呈的整合建議也沒有詳細說明工作框架及落實藍圖,且沒有附上支持文件。

項目團隊方面,該公司項目團隊發部分成員沒有提呈履歷,無法證明該公司團隊的實際能力,而根據價格評估委員會,該公司以3億1778萬令吉排行第二。

總稽查署認為,雖然該公司提出較低的價格,但供應商的技術弱點是uCustoms系統直到合約於2020年12月31日結束時,仍開發失敗的主要原因。

報告說,供應商職員的能力及效率存有弱點,uCustoms供應商團隊的高級官員流動率高。

其他需關注的弱點包括延遲准備開發uCustoms系統的組件和發布、從3876份應交付的物品 中,關稅局只接獲1056份(27.2%)、70個主要模塊中,只有三個全面完成並投入使用、第二及第三版在用戶接受度測試(UAT)完成前便已上線、第一、第二及第三版的UAT認證延遲 238 天至933 天簽署、延遲落實上線、供應商使用的商用成品(COTS)涉及高程度的定製,即需要需要70%定製和30%配置,不符合uCustoms招標合規時間表、項目管理辦公室沒有發揮角色、項目管理辦公室沒有中央化地監督、更新及收藏項目管理資料夾(電子版或紙本)、6份合約延遲58天至204天後簽署,以及召開會議的頻率並不符合 uCustoms項目督導委員會 (JKPuc) 和 uCustoms項目技術委員會(JTPuC)的規定。

報告也說,實體及環境管控發現,有 16 台閉路電視自2018年便損壞,而放置在數據中心入口處的4台門禁讀卡器(Door Access Reader)也損壞,並表示變更控制委員會(CCB) 接獲文件後,需2至776天核實更換請求。

總稽查署建議,在開發新系統前,需先對關稅局系統的需求進行全面研究,並建立健全的項目治理,以關注實際進度、模塊開發、應交付的物品及進度付款等,並採取適當的行動。

報告建議有關當局確保項目按照已協定的合約條款且在規定期限內實行,以確保系統能夠按照要求的規范進行開發,實現已制定的目標。

報告也建議有關當局維修及更新系統開發文件,以便日後開發系統能以高效、有序及全面性執行,系統也應確保政府數據及資料的安全得到保護,同時確保開發應用程序的原始碼(source code)成為馬來西亞政府的財產,以避免政府日後為了完成系統開發和維護,需完全依賴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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