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本地女性嫁外籍配偶海外產子自動入籍大馬 NCWO贊高庭裁決

(八打靈再也12日訊)全國婦女組織理事會(NCWO)贊揚高庭的裁決,大馬女性公民與外籍配偶在海外所生的孩子,可以自動取得大馬國籍。

同時,他們促請國會修改聯邦憲法第14條款和第15條款,以符合聯邦憲法第8條款,這將消除任何疑慮,確保父母雙方在孩子被賦予公民權方面享有平等權利,確保孩子的權利得到保護。

Advertisement

全國婦女組織理事會在文告中也贊揚家庭前線者組織(Family Frontiers)和有關的母親們將此事件入稟法庭。

該理事會說,高庭的上述裁決是一項標桿性裁決,將對無數大馬籍母親以及孩子帶來正面影嚮。

“剝奪國籍意味著剝奪生命權和自由權,因為這滲透到孩子現實生活的所有部分,包括獲得教育、醫療保健和保障的機會。”

“因此,這一決定意味著成千上萬的孩子如今將獲得教育、醫療保健和安全保障。我們相信孩子是國家的基礎,是國家邁向文明的可持續性。”

ADVERTISEMENT

全國婦女組織理事會指出,孩子是國家建設的寶貴資產,有助於實現我們的願景並塑造國家未來的發展和進步。

該理事會表示,雖然沒有機會閱讀高庭法官的判決,但他們留意到報道指出,高庭法官阿克塔達希裁定,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的第二列表(Schedule)第II部分的第1(b)條款中關於公民權的條規,必須與聯邦憲法第8(2)條款闡明禁止性別歧視的條款同讀。

“高庭法官也裁定,‘父親’(father)字眼,必須詮釋為也包括母親,而他們的孩子符合獲得公民權的資格。”

“我們支持高庭對聯邦憲法的詮釋,並認為身為大馬公民的孩子或每一個由大馬公民收養的孩子,無論父母的婚姻狀況、性別或孩子的出生地,皆應被賦予大馬公民權。”

此外,該理事會認為,聯邦憲法第8(2)條款本身就很明確,政府和政策制定者必須採取一切措施確保任何對憲法的詮釋與第8(2)條款不沖突。

“我們促請政府落實平權行動,以確保所有相關的政策被修訂和標準化,以符合高庭的裁決,並承認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中對‘父親’的詮釋也包括‘母親’。”

“其次就是作出正式的政策決定,不質疑高庭的上述裁決。”

該理事會指出,第三就是取消對兒童權利公約第2和第7條的保留,這是馬來西亞政府在1995年批準的國際條約,直接關系到姓名和國籍方面的歧視和權利。

“政府的行動和決定必須明確,以及優先考慮孩子的需求。”

“聯邦憲法不能繼續使到孩子、婦女和家庭失望。”

 

 

標籤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