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前法官:須依內閣建議行事 元首無裁量權

(八打靈再也30日訊)聯邦法院前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表示,撤銷緊急條例的決定權確實掌握在政府手中,因為國家元首除了委任首相、解散國會與召開馬來統治者會議之外,並沒有自由裁量權(kuasa budi bicara)。

哥巴斯里南告訴網絡媒體《MalaysiaNow》,聯邦憲法第40(2)條文已經闡明,國家元首只有在這3件事方面有自由裁量權,其他事項應該根據內閣的建議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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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及一些政治人物與法律人士提及國家元首具有重新召開國會的權力時,哥巴斯里南指出,國家元首並沒有這樣的權力。

“國家元首必須根據內閣的建議採取行動,因為聯邦憲法第40條文規定,國家元首將根據內閣的建議行事,沒有其他選擇,一切都由內閣控制。”

他說,即使在國家元首延長緊急條文的權力方面,聯邦憲法的原則也適用。

另外,詢及聯邦憲法第150(3)條文闡明的緊急法令必須提交給下議院而國會沒有遵守的事宜,哥巴斯里南回應說,即使國會沒有進行,目前正在執行的緊急條例的有效性也不存在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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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補充,根據聯邦憲法,任何條例都應該在國會開會時提交,所以,當國會休會時,緊急狀態也可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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