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國會特會沒得呈動議 不能辯論投票

(吉隆坡24日訊)國會議員在週一召開的國會特別會議,需按照議會常規第11(3)條款,即首相制定的會議議程進行,而不能提呈其他動議進行辯論。

國會秘書處今日發表文告,解釋有關本次特別議會需知的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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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本次特別議會與一般的常規議會不同之處在於,本次國會特別會議是按照議會常規第11(3)條款召開,而首相將自行決定制定議事規則。

“議會常規第11(3)條規定,如果首相就一個重要或對公眾有益的問題通知議長,如果國會在休會期間,則必須舉行特別會議。”

“本次國會特別會議與常規會議不同,因為它必須早於規定的常規議會舉行;與召開常規會議的需28天前通知相比,特別會議也沒有通知期限。”

“按照議會常規第11(3)條款,首相制定了會議的議程僅涉及——提呈緊急狀態和緊急條例;提呈2020年12月12日的有關霹靂州宜力(Gerik)國會選區和沙巴州布加雅(Bugaya)州選區補選緊急狀態;以及部長依據議會常規第14(1)(i)條款的匯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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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國會議員也不能就提呈的事項進行辯論。

“特別議會提呈的緊急狀態和緊急條例,意味文件被擺在桌面上,而不是辯論和投票。”

“在《聯邦憲法》第 150 (3) 條中,‘Pembentangan Proklamasi Darurat dan Ordinan-Ordinan Darurat’的英文單詞是‘laid’(在議會兩院面前發表)而不是‘tabled’,如果‘tabled’則為進行討論和投票。”

文告指出,國會議員只能在部長完成每次簡報會後提出問題,並且僅限於涉及部長簡報的問題。

“ 在召開部長簡報會時,議長可酌情決定是否允許就所提出的主題提問或辯論。”

“在本次特別會議上,首相也已建議議長允許國會議員提問並參與辯論;之後,部長們將回答問題並結束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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