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韓聶夫:總警長權利 “委員會或部長無權指揮警隊”

(八打靈再也3日訊)前全國總警長敦韓聶夫奧瑪披露,無論是警隊委員會或內政部長皆沒有“指揮和掌管”警隊的權利;根據1967年警察法令,賦予全國總警長權利“指揮和掌管”警隊,以制衡內政部長在警隊委員會中的主席權利。

他接受網媒《今日自由大馬》訪問時說,他出任全國總警長20年以來,他與警隊委員會或時任3名部長皆相處融洽,沒有發生問題,尤其他在任職期間,沒有任何一名內政部長干預警隊的運作,警隊委員會和委員會主席只把註意力投放在憲法方面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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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委員會專注憲法方面職能

他認為,如果每個人都能遵守法律規定,警隊委員會就可以正常運作,就如首相署(國會及法律事務)部長拿督斯里達基尤丁所說,警隊委員會有其成立的作用,但這不包括掌管警隊的運作。

達基尤丁昨日出席一項活動時,針對阿都哈密炮轟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韓沙再努丁插手警隊事務一事指出,聯邦憲法第140條文闡明,警察事務包括升遷、紀律、福利等皆由警隊委員會來處理。

他強調,任何一個政府部門如果有內部的行政問題,有關官員不能向媒體公開,只能在內部討論,如此公開是違反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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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達基尤丁這項論點,韓聶夫贊同公務員應利用正規管道表達不滿,不過他認為阿都哈密的情況有所不同。

上周五阿都哈密在警隊最後一個工作天召開記者會上提及,他已經數次向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提出韓沙干預警隊事務,但是韓沙還是依然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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