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青年被控運毒面對死刑 最終獲宣判無罪釋放

(北海23日訊)被控販毒而面對死刑的25歲印裔青年,因控方無法證明涉案摩多屬於被告,亦沒傳召摩多車主上庭供證,最終北海高庭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根据控狀,被告阿吉谷瑪(25歲)被控於2017年7月14日晚上9時30分,在威中汽車城某扁擔飯前被發現販運21.2克毒品(16.6克海洛因和4.6克麻啡),抵触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并可在同法令下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罪成將面對死刑或終生監禁,如果沒有死刑,可被鞭笞不少於1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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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拿督阿米魯丁今日宣讀判決時指出,控方第一證人和第四證人的供詞,證明在摩多上起獲毒品的類別和重量,因此控方成功證明黑色塑料袋裝著的白色結晶粉末是毒品。

“控方第二證人在供詞中提及,是在監督被告15分鐘後才在摩多上將被告逮捕,但案發時的毒品並非在被告身上搜獲,而摩多籃里還有其他不屬於被告的物品,包括鑰匙、兩份不同名字和地址的水費單及電費單。”

法官指,該輛摩多第一任車主是印裔,后來轉售給華裔,之后再賣給另一名印裔車主(最終擁有者),控方有權傳召任何人上庭供證,但是控方卻沒有傳召最終擁有者出庭供證,這也引起諸多疑點。

高庭基於被告是摩多使用者,而非摩多擁有者,控方亦無法證明被告長期使用該輛摩多,或證明摩多被偷或屬於被告,因此也無法證明被告知道摩多上存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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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摩多籃里發現了鑰匙、水費單和電費單,加以證實摩多不屬於被告,摩多車主亦可能是另有其人。”

被告在聆聽判決後向法官一鞠躬以表謝意,被告代表律師雷爾當庭要求庭警解開手銬。此案主控官是諾艾妮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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