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遊客罪成囚13年‧警員上訴被判監多1年

(森美蘭‧芙蓉)一名警員被控強姦印尼女遊客罪成,被判監禁13年及打10鞭。被告不滿判決而提出上訴,豈料上訴失敗,反遭法庭加重刑罰,變成坐牢14年及鞭笞12下。

被告莫哈末凱魯共面對3項控狀。他是於2009年11月12日在瓜拉庇勞地庭罪成,被判坐牢13年及鞭笞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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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滿判決,提出上訴,芙蓉高庭研審後,今日(週四,4月29日)宣判被告上訴失敗,也宣判被告的刑罰,加重變成14年監禁及12下鞭笞。

被告依然不滿意判決,準備再度提出上訴。法官批准被告以2萬令吉保外,被告也須在每個月的第一天前往警局報到。

此案主控官是萬沙哈魯丁,辯方律師是N.吉瓦古瑪。

知法犯法應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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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高庭法官拿督納斯菲指出,被告身為警員,理應負起保衛社會的責任,但被告卻濫用警員的身份犯罪,高庭認為有必要加重被告的刑罰,因此判處被告坐牢14年及鞭笞12下。

他說,此案不僅使大馬皇家警隊蒙羞,更因受害者是來自印尼的遊客,而使大馬的國際形象受損。

他表示,被告第2及第3項控狀的坐牢刑期同步執行,鞭刑則分開執行,刑期須待第1項控狀刑期滿後執行。

扣留受害者載往酒店強暴

案情顯示,被告是在芙蓉第一巴士終站扣留受害者,然後把她載至斯里格拉旺酒店強姦。

來自印尼的受害者先被被告帶返警局,然後乘坐被告的摩多前往瓜拉格拉旺路一間神廟。

被告在神廟向受害者勒索500令吉及要求與她發生性關係,作為釋放她的條件。

受害者繳付500令吉給被告,但拒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較後,受害者遭被告載至斯里格拉旺酒店內強姦。

隔日,被告再度在同一間酒店強姦受害者。據瞭解,被告是在值勤時間穿著制服犯案。


控狀1:

被告於2007年10月21日早上10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在瓜拉格拉旺路一間神廟,以護照逾期為由,恐嚇及勒索印尼女郎諾哈雅蒂500令吉,抵觸刑法384(恐嚇)條文。

瓜拉庇勞地庭原判:監禁3年及2下鞭笞。

上訴失敗芙蓉高庭宣判:監禁3年及2下鞭笞(刑期從下判日算起)

控狀2:

被告於2007年10月21日中午12時30分至下午1時之間,在斯里格拉旺酒店一間房間,濫用警員身份強姦印尼女郎諾哈雅蒂,抵觸刑376(2)(f)條文。

瓜拉庇勞地庭原判:監禁8年及4下鞭笞。

上訴失敗芙蓉高庭宣判:監禁11年及5下鞭笞。

控狀3:

被告於2007年10月21日下午2時至2時30分之間,在斯里格拉旺酒店一間房間,濫用警員身份強姦印尼女郎諾哈雅蒂,抵觸刑法376(2)(f)條文。

瓜拉庇勞地庭原判:監禁10年及4下鞭笞。

上訴失敗芙蓉高庭宣判:監禁11年及5下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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