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SRC案上訴聆審】主控官:遵循法律程序及證據 “裁定罪成無偏袒一方”

(吉隆坡22日訊)主控官希旦峇蘭強調,承審SRC案的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下判時並沒有偏袒任何一方,指責法官為“第二主控官”是沒有根據的。”
“納吉辯護團隊對法官莫哈末納茲蘭作出的指責,是錯誤的。”
他說,莫哈末納茲蘭是根據證據和證人的證詞依法行事。
“提呈(文件和證據)是為了維護司法評估的誠信,以確保司法行政不存在任何爭議。”
他說,納吉涉及的案件是非常重要的案件,尤其社會大眾都對此保持高度關註,在沒有根據的狀況下指責法官有所偏袒及沒有能力,將會帶來負面印象。
“上訴人(納吉)攻擊法官,並指責他有所偏袒,我確定這些指控都是不正確的。”
他也指出,盡管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諭令納吉自辯時以列舉方式提出要點,但這並不會為辯方造成損失。
他解釋,根據法律,承審法官在控方成功證明表罪成立後,宣讀口頭判詞、勒令被告自辯時無需給出理由。
“因無法正確提出辯護或提出(判詞中)缺漏的理由,導致上訴人面對偏見的說法是無根據的。”
“此案件審訊遵循了所有程序和證據,並未出現不公平的狀況。”
納吉是在去年7月28日因挪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而被判洗錢、濫用職權及失信等7項罪名成立,需入獄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另外,希旦峇蘭指出,上訴方在高庭審訊期間,通過交叉盤問納吉以填補控方在舉證階段中出現的“缺口”,這番指控是毫無根據的。
他指出,在控方舉證階段,辯方(上訴方)指大馬在逃富商劉特佐操控了納吉的銀行帳戶,而納吉對此並不知情。
“但在案件進入自辯階段時,上訴人(納吉)指他委托劉特佐,讓後者確保他(納吉)的帳戶中有足夠的資金,以用於簽發大量支票。”
他說,這顯示了辯方的陳詞是絕望以及沒有法律依據。
他指出,簡短而言,上訴方要排除在交叉盤問期間出現的破壞性證據,這是企圖轉移控方的舉證。
另一方面,根據上訴庭之前擇定的聆審日,此案將於下周二續審,屆時將由上訴方回複答辯方的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