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控藏毒報告未出‧法官推事不滿

(檳城)華裔情侶涉及在發林組屋單位藏毒一案,基於化驗報告還未出爐,法官及推事對此表示不滿。

第一推事庭推事諾艾妮於今日(週三,4月28日)在被告所涉及的販毒案件過堂時說,被告是被指於去年2009年10月被捕,並於11月被控上法庭,至今已4個月,化驗報告卻久久不能出爐。她將案件展延至5月18日過堂,並強調那將是這件案件的最後一次過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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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火案報告未出展延

較早時,被告在地庭所面對的軍火案件也因為化驗報告未出爐而展延,地庭法官西塔倫將案件展延至下午,並要求主控官再次向有關單位追討該化驗報告。

25歲的男被告駱榮興(譯音),分別在推事庭及地庭面對一項擁毒、2項販毒及3項軍火罪名。

在推事庭內,首及次控狀指他在2009年10月27日晚上11時,在發林組屋一單位內販毒,分別為重達2030克的克他命,以及50.6克的海洛英,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2)項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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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項控狀指被告在相同時間及地點,被發現擁有10克的冰毒(methamphetamine),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項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不少過2年及超過5年的監禁,以及3至9下的鞭笞。

地庭的首及次控狀指他在10月27日晚上11時,在發林組屋一單位內,非法擁有一把Taurus類型的手鎗,以及一枚手榴彈,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重刑罰)第8條文。

在這條文下,被告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14年監禁,及鞭笞不超過6下。

第3項控狀,指被告在相同時間及地點,被發現在無執照情況下,擁有52枚各類型的子彈,觸犯1960年鎗械法令8(a)條文。這條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處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2工人控販毒

報告未出展延

在壟尾消拯局範圍內公然進行近百公斤的毒品交易一案,兩名被控販毒的巫裔合約工人也因化驗報告尚未出爐而展延。推事將案展6月18日過堂。

根據控狀,阿斯拉夫阿里(39歲)及阿都馬烈(35歲)被指於3月12日清晨4時12分左右,在壟尾路的發林新市鎮消拯局範圍內販運98.603公斤大麻,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條文,可在同法令下的39B(2)下被判刑,並可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在這條文下,被告一旦罪成,唯一刑罰為死刑。第一推事庭推事諾艾妮將案件定於4月28日過堂,以等候化驗及脫氧核糖核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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