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屍庭審明福案:英法醫:若沒掙扎‧勒頸不留傷痕

(雪蘭莪‧沙亞南)英國法醫彼得認為,如果受害人遭人從背後用手勒頸時沒有掙扎反抗,其頸部自然不會留下傷痕,因此,他不排除己故趙明福死前曾遭人勒頸,但卻沒有留下傷痕。

他在反貪污委員會代表律師莫拉益斯要求詮釋其剖驗報告中“不排除死者遭人勒頸”時,一邊與阿都拉薩現場示範一邊解說勒頸不留痕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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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樓時抵禦是自然行為

他展示受害人遭人使用前臂或前後臂並用的方式解釋說,如果受害人被勒時沒有掙扎,其頸部因留有手臂與頸距離的空間,所以不會留下痕跡。

另外,詢及死者趙明福墜樓時作出抵禦的動作是否為自殺行為時,彼得說,任何人墜樓時會作出抵禦的反應,這是很自然的行為,不能就此斷定死者是自殺的行為。

出示8明福傷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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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屍庭在彼得出庭供證時,特別準備了投影機及大熒幕等器材,以供彼得供證時解說報告內容。

由於彼得採用數碼掃描圖片,因此其圖片素質比普緹所展示的照片更清晰。他一共出示了8張照片,包括趙明福的頭頂、胸骨及肋骨、手臂、腳部、脊椎及盆骨,並對此一一說明傷痕。

彼得發表趙明福的死亡醫藥報告意見和結論

1)受傷的模式、分佈和嚴重程度與是典型的高處墜落傷勢,這是根據我35年來對各類創傷事件進行法醫病理學解剖的個人經驗,與我共事同僚的經驗,以及檢討了這領域的相關文獻。

2)上肢、下肢、骨盆和其他部份的骨折分佈強烈表明死者墜落的方式先是觸及身體的下部份,最大可能是腳,到臀部,在墜落的同時,他(死者)也企圖抵抗墜落,這可以從下肢骨折的模式見得。

3)他(死者)墜落時也觸及手部,以抵抗墜落,除了可見骨折,腕錶的構成的壓力也造成左腕受傷,手錶也斷裂,在屍體附近尋獲。

4)接著,受傷的分佈表明他的胸部、頸部和頭部受到撞擊力,在解剖時可看到這些傷勢。

5)在我的觀念,在製造這些所見傷勢,他在墜落之時必須是在完全清醒的情況。

6)沒有傷勢顯示他是被其他因素致死,除了是從14樓的窗口墜下。屍體上的傷勢也伴隨一些活體反應證據(即瘀傷、體腔內和器官出血,以及上述討論的骨折分佈)。

7)他鞋底上的劃痕是典型因與地面有突發性和有力的摩擦接觸,如在墜地時見。此外,有力的撞擊力以致鞋子脫落並不異常。鞋子的損壞以腳部的嚴重骨折和其他損傷加強了他是腳部先著地的見解。

8)衣著的其他損壞,尤其是褲子坐下的部位,在這類墜落並不罕見,當身體摩擦5樓地面時的大力減速,這損壞也符合骨盆的傷勢。

9)有關肛門損傷或是生前被硬物插入所致的說法,我看了照片和進行解剖後,完全否定這個看法,並支持它是在墜落時造成。

10)骨盆傷勢,我認為是肛門撕裂的主要原因,因為骨氏骨和尾骨完全從髂骨脫臼,能自由地上下滑動。

11)胸部的嚴重傷勢是基於身體向前的衝擊力,這動力造成脖子過度伸展,以致頸椎骨折脫位。

12)顱骨骨折和蛛網膜下腔出血也符合墜樓造成的受傷的模式。

13)沒有證據證明死者在死前頸部遭到扼掐的壓縮,頸部的瘀傷是墜樓整體傷勢之一。喉及舌骨是完好無損,從頸項表面沒有看到扎痕跡、指甲劃痕或指尖瘀傷。

14)不排除前臂勾頸的可能性,但他絕對不是在不清醒的情況下被拋出窗口。此外,眼部點狀沒有出血,無法證明頸部遭到壓力或壓縮所致。

15)死者身上沒有明顯遭人用武力制伏的跡象,不過也有可能他遭鉗制卻不留下傷痕。這需胥視死者生前被人施加的壓力及方式。

16)毒理學分析並沒有揭露死者是無力或受酒精或毒品影響。

17)我沒有立場說明死者是在清醒的情況下被強迫拋出窗口,但我依證據來看,這不大可能。

18)我也無法指出死者是否因恐嚇導致他墜樓。這不是我的專業範圍,需交由其他人士去給予意見。

4保鏢反貪員陪出庭

首次出庭供證的英國權威法醫彼得華恩茲,是在4名戴著墨鏡的保鏢及反貪會官員的陪同下,與太太瑪麗亞一同現身沙亞南驗屍庭,如此大排場的他,引起在場者的注目。

彼得週日(4月25日)抵達大馬後,即現身中央醫院並逗留長達3小時,引起關注。今日(週一,4月26日)上午,他穿著西裝及戴著眼鏡出庭,態度從容不迫,成為焦點。

在休庭期間,媒體們趨上前欲獲得彼得的電話聯絡方式,但遭到拒絕。彼得說,此案正在處理中,不便接受訪問。

他還鬼馬地用手指放在嘴巴處,作出拉上拉鏈的手勢,示意他必須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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