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扎希控濫用基金案 控狀12併3被駁回

(布城5日訊)聯邦法院反駁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健康思維基金貪污案申請把12項商業失信(CBT)控狀合併為3個控狀的上訴。

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扎哈說,在他們的看法,上訴人不足以證明自己遭到偏見或歧視,還有控方對他的惡意提控,理應進一步說明相關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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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審訊的兩名法官尚有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和拿督斯里哈斯娜,而他們反駁阿末扎希為時過早的斷言,即認為控狀不合併將導致不公正的判決。

“判刑通常是司法討論的事項,由法庭考慮到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被告人提出供法院考慮的緩解因素後,並基於既定的判刑原則進行審訊。”

阿扎哈認為,對於上訴人來說,阻止上訴人獲得公正審判是不足夠的,因為沒有展示他被剝奪的方式。

針對阿末扎希罪名指控的投訴,他認為,情況並非如此,因為法庭會根據在庭上使用的可允許證據來決定所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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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的看法不是考慮的因素,不利的宣傳不會影響上訴人的權利。”

“基於這些理由,我們發現這種上訴沒有任何好處,因此駁回了這一上訴,確認了上訴庭的判決。”

換言之,阿末扎希的控狀合併沒法進一步上訴,因為聯邦法院是馬來西亞的最高司法系統。

阿末扎希代表律師鄭寶德說,上訴庭和高庭的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3(2)條的規定不是強制性,僅是啟用(enabling)。

“無論如何,這不會影響阿末扎希在高庭的案件。”

他說,此次上訴原因有二,其一是承審法官犯錯,那就是未能在議題不公和指控明確性之間做出區分;其二是承審法官未能確認控方採取的方式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3(2)條文的規定,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阿末扎希之前在吉隆坡地庭面控47項控狀,其中12項是刑事法典第409條文,而這些指控隨後移交至吉隆坡高庭進行審訊。

在審訊前,阿末扎希在2019年9月24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3(2)條文提出申請,將刑事法典第409條文提控的12項控狀合併為3項控狀。

在2020年10月10日,檢方對針對商業失信指控進行了一些修改,但這些修改不影響這次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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