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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新證據為由 申請展延不果 納吉SRC案上訴如期開審

(布城5日訊) 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今早向上訴庭,申請展延納吉針對高庭判處他被控涉及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的7項控狀罪成裁決和刑罰提出上訴的案件,惟不獲上訴庭三司批准。

上訴庭三司今早在聆聽沙菲宜要求展延此案的理由後,一致駁回上訴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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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審理此上訴案的法官,是以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為首的三司,至於另2名法官則分別是拿督哈斯扎娜以及拿督瓦哲阿蘭。

阿都卡林指出,由於目前並沒有充分的理據,讓上訴庭展延此案,因此上訴庭三司不批准上訴人要求展延聆聽這宗上訴案件的申請。

較早前,沙菲宜在開庭時向上訴庭三司說明,他申請展延此案的理由,是與納吉此前已分別在紐約法院和吉隆坡高庭入稟申請,以取得相關文件的事宜有關。

沙菲宜說,上述申請是與一馬發展公司(1MDB)和SRC公司的案件有關,申請人希望可從中取得新證據,因此他要求上訴庭展延聆審這宗上訴案件,為期至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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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反對沙菲宜的申請,說明上訴人目前在上訴庭並無任何待定的申請,因此上訴人是以沒有根據的理由尋求展延此案。

“我們(答辯方)希望這宗上訴案件,可在沒有進一步展延下進行。”

沙菲宜於2月16日,在納吉被控25項涉及1MDB資金的濫權和洗黑錢控狀案件中,向該案承審法官柯林勞倫斯說明,納吉已於去年11月17日入稟紐約法院,提出文件透露申請。

他當時說,由於高盛前銀行家萊斯納在美國遭刑事起訴的案件中認罪,同時承認曾向1MDB公司內的數名人員支付賄款,因此納吉作出上述文件申請,要求萊斯納和高盛透露他們已賄賂的人員名字。

此前,上訴庭已擇定聆審日期為4月5至8日、12至15日,以及19至22日。這也是納吉首次針對SRC國際公司案裁決提出的上訴。

吉隆坡第三刑事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是於去年7月28日宣判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

納吉濫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3項失信罪名和3項洗黑錢罪名各入獄10年。

這意味著納吉7項罪名的刑罰是坐牢7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但刑期同時執行,所以只需坐牢12年。若納吉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罰款,則以5年牢獄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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