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倪可漢:說到散佈假新聞 應先捉總警長防長

(木威13日訊)木威國會議員拿督倪可漢認為,全國總警長丹斯里阿都哈密和國防部長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應是首兩位因散佈有關新冠肺炎疫情和緊急狀態(預防和控制)假新聞,而在2021緊急狀態(必須權力)(第2號)法令下被逮捕和控告的人。

“除非將他們逮捕和控告,否則這個法令應該立即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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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發表文告表示,這項法令應立即用在總警長和國防部長身上,因為他們在政府中擔任高職,並且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及執行2021緊急法令方面處於最前線。他們散播的假新聞影響甚廣,並且由警務人員及他們授權的人員執行。

他舉例首個假新聞,在2021緊急法令還未對《1988年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法》(第342號法令)進行修訂之前,總警長和國防部長已散播假新聞,宣布或讓人以為警方有權可逮捕和/或發出罰單,懲罰在第342號法令和/或在第342號法令制定的條例,如違反行動管制令和標準作業程序的違規行為的人士。

“當時警方並沒有這種逮捕權,因為這些罪行是不可被逮捕的罪行(non-seizableoffences)。此外,警察也無權根據第342號法令發出罰單。”

他解釋,在第342號法令被2021年緊急法令修改後,衛生總監及其授權官員在獲得檢察官的書面同意下,可據第342號法令對可被罰款的罪行發出罰單。警方在同等詮釋原則(ejusdemgeneris)下並不是根據第342號法令授權的官員,因此並沒有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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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們詮釋衛生總監可以任命警方為授權官員,他們也必須在獲得檢察官的書面同意之後方能發出傳單,而我相信他們並沒有在昨天向所有涉嫌違法者發出1萬令吉罰單時這樣做。”

其次,他認為,總警長日前表示,從3月11日起生效的1萬令吉罰單僅適用於屢次違反行管令及可能觸發新冠肺炎傳播者,這顯然是假新聞,因為並沒有法律條文可以支持他的言論。

“總警長本身於3月11日亦證實他27日所指不實,當時他說在所有情況下警方所發出的罰單必須為1萬令吉,那些不滿意罰單數額的人則可以向各地區的衛生部門提出減少該罰單數額的要求。”

他強調,若決定最終罰款的權力屬於衛生部,顯然發出罰單的權力屬於衛生部。第342號法令(如2021緊急法令所修訂)明確規定,在獲得檢察官的書面同意後衛生總監或其授權官員擁有發布罰單的權力。總警長間接確認警方無權發布罰單,從而確認他第一個的假新聞。

“雖然我不贊同《2021緊急狀態(必須權力)(第2號)法令》之下被逮捕和控告總警長和國防部長,但自昨天開始,它已成為我們的法律。由於它已成為國家法律,因此它必須被執行。”

他認為,由於總警長和國防部長未撤回他們的假新聞,因此他們根據2021必須權力法令已犯下虛假新聞罪行。如果未將他們逮捕和起訴,則國盟政府顯然執行雙重標準。

“這也證明非民選的國盟後門政府,擬定2021必須權力法令的意圖是為了打壓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為了限制人們批評國盟政府,對於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失敗和使用緊急狀態與法律來扼殺民主。”

鑑於此,他呼籲《2021緊急狀態(必須權力)(第2號)法令》立即被撤除。

他說,總警長和國防部長應就他所提及兩人在法律上犯下錯誤的問題,立即諮詢與總檢察長。如果總檢察長可以指出他是錯的,那麼他會更正。

“這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應如何運作的方式。我們不能讓一個未經選舉產生的後門政府,通過惡法和嚴厲的緊急權力,讓對手消聲和維護自己的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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