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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申報若不誠實 稅收局:有權稽查

(八打靈再也9日訊)內陸稅收局指出,如果當局發現自願申報者沒有遵守2019年行動指南(GPO 2019)的條文,當局還是可以對他們進行稽查或調查。

該局發文告指出,自願申報特別計劃(SVDP)保證稅收局以“真誠”的方式接受納稅人的自願報稅,不會對納稅人所作的申報展開進一步審核或調查,但是必須遵守指南中的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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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中也清楚地提醒納稅人必須申報所有的可徵稅收入,此舉是為了避免發生欺詐的申報以及避免自願申報計劃被濫用。”

該局針對一篇報道指內陸稅收局在鼓勵納稅人自願申報政策“U轉”一事,發文告作出上述回應。

自願申報計劃  納稅人須誠實申報稅務

文告指出,上述指南(http://phl.hasil.gov.my/pdf/pdfam/GPO_1_2019_BM.pdf)第5.8條文闡明,納稅人受促在自願申報時,申報所有可徵稅的收入,換言之,自願申報計劃需要納稅人誠實地申報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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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說,該指南的第5.3.4項闡明,至於正在進行稽查或調查的個案,還是需要視情況而定,才能決定是否適用於自願申報計劃。

“第5.4條文指出,這項計劃不適用於無需徵稅、很少稅收或須退稅的個案,也不適用於涉及已經展開的刑事案件調查,或者援引相關法令調查並且已經入稟法庭的刑事案件。”

文告指出,相關法令包括1967年所得稅法令、1967年石油(所得稅)法令、1976年產業盈利稅法令、1949年印花稅法令或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

“內陸稅收局對於每一宗個案的處理方式和審查都是依據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文告指出,納稅人如果想取得有關其個案的回應或進一步解釋,可以前往處理其個案的稅收局分局。

文告說,該指南的第1.4條文闡明,該計劃旨在鼓勵納稅人自願申報全部收入並繳納稅款;同時,第5.9條文也規定,內陸稅收局會以“真誠”(Good Faith)的方式接受納稅人的自願報稅,但仍須進行稅收計算審查,以確保所提交的自願納稅額的準確性。

凡在2018年11月3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間自願申報,而且在2019年4月1日或之前繳清稅款及罰款者將享有10%的罰款優惠;在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且在2019年7月1日或之前繳清稅款及罰款者則可享有15%的罰款優惠。

共有28萬6482名納稅人自願報稅

自願申報特別計劃實施後,共有28萬6482名納稅人自願報稅,並為內陸稅收局帶來了78億7700萬令吉的額外收入及罰款,該局也成功吸引1萬1176名新的納稅人加入稅收網絡。

若要了解詳情,可以聯絡熱線03-8911 1000/603-8911 1100(外國)、線上對話HASiL Live Chat、或者上網填寫表格(https://maklumbalaspelanggan.hasil.gov.my/MaklumBalas/ms-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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