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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裁決彰顯人民權益沒被遺忘

(八打靈再也25日訊)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者(LGBT)社會運動活躍份子,對聯邦法院今日裁決《1995年雪蘭莪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允許對不自然的性行為進行處罰違憲,表示歡迎。
非政府組織“我們這些人同在一起”(Pluho)創辦人周凱文(譯音)說,法庭的裁決,顯示人民的權益受到經常被遺忘的憲法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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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告訴《馬來郵報》,不少人過去在這個法令(雪蘭莪伊斯蘭刑事法令)下受害,他們有些失去工作、被家人驅逐、成為流浪者或輕生。
“經過多年來的絕望及苦後,他們最終獲得伸張正義的機會。”
他指出,今日的法庭裁決是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者運動的一項勝利,可是,他們依然受到其他法令條文所影嚮,《1995年雪蘭莪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7條文也闡明同性的性行為屬於違法。
對違反自然性交,《刑事法典》第377(A)條文的定義是,任何一人與另一人,不論男女,進行口交、肛交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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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彩虹運動組織主席努曼阿菲菲形容聯邦法院的裁決是一個重大的里程碑,但
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者社群會繼續爭取權益。
“同性性行為入罪化有違人權,也危害我們的福祉,否決國內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者社群享有平等尊嚴的機會,也合法化對他們的侮衊、歧視及暴力對待。”
馬來西亞多元化組織成員張玉珊(譯音)說,盡管爭取人權對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者社群是漫長的路途,但法庭的裁決重新歸還他們權益,鼓勵他們繼續爭取權益。
“真的非常感謝律師團隊、非政府組織和自願人士的努力。”
聯邦法院九司今日一致裁決,《1995年雪蘭莪伊斯蘭刑事法令》第28條文允許對不自然的性行為進行處罰,違反《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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