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之友反對萊納斯廢料槽 排輻射物汅染水源可監10年

(吉隆坡24日訊)隨著當局公布萊納斯永久廢料儲存槽的細節,環保組織“大馬環境之友”即對此大表反對,並指根據現有法律,以輻射及有毒物質污染水源的行徑屬嚴重罪行。一旦罪成,涉及者可被判監禁10年或罰款50萬令吉,或鞭笞,或三者兼施。
《當今大馬》引述大馬環境之友(Sahabat Alam Malaysia,簡稱SAM)主席美娜拉曼(Meenakshi Raman)的談話指出,現有的水源供應相關法令顯示,一旦有人污染水源並鬧出人命,涉及者可被判的刑罰包括監禁、罰款和鞭笞。
“在《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第121(2)(b)條文之下,以輻射物質或有毒物質污染水源供應乃是一項嚴重罪行。”
她說,環評報告已證實,瀝濾液處理設施(Leachate Treatment Plant,簡稱LTP)所排出的廢水無法徹底去除輻射同位素(radionuclides),而是靠河流的水量來稀釋之。
此法令的第121條文闡明,若在明知可能致死或危及任何人的性命的情況下仍污染水源系統,那將是刑事罪行。
第121(2)(b)條文則闡明,若因排放有毒或輻射物質污染河道或水源系統而造成死亡,即便致死的不是行為本身,而是污染物,這也屬於犯罪行為,一旦罪成,將可被判最高刑罰為坐牢10年,或最高罰款50萬令吉,或鞭笞,或三者兼施。
此外,美娜拉曼強調,既然萊納斯永廢槽只是“多類工業列管廢料丟棄場”(MCISW,下稱工廢場)的一部分,則永廢槽環評不能“假裝”周圍環境不會改變。
“永廢槽環評報告的評估和減害措施(mitigation measures),都是依據現有周圍環境來評估,即森林保留地的自然環境。它並沒有考慮工廢場設施建造多帶來的影嚮。”
她認為,工廢場掩埋預計會處理其他危險工業廢料,而萊納斯永廢槽內部的物質,或產出的物質是否會與其他廢料相互作用,目前也仍是未知數。
“大馬環境之友認為,若沒有考量這個工廢場的環境影嚮評估,以及還不知道它對永廢槽來說會有何影嚮之前,就談永廢槽的環評是言之過早的。”
廢水將經阿蠟河排入關丹河 與萊納斯彭大臣說法相反
報導指出,萊納斯永廢槽(PDF)的環評報告已證實,該永廢槽的選址就設在廖河集水區(Sungai Riau water catchment)內,經處理後的廢水將排入阿蠟河(Sungai Ara)。這與萊納斯及彭亨大臣旺羅斯迪此前的說法完全相反。
阿蠟河將流入廖河(Sungai Riau)再匯入關丹河(Sungai Kuantan),而關丹主要的生水供應源——哥拔取水站(Kobat Raw Water Intake Station)就設在下游。
即便《2009年環境品質(工業污水)條例》並沒允許輻射同位素排入河流,但環評報告自行設定的“LTP設施排污標準建議”卻建議允許排放。
環評報告樂觀地認為,即便廢料儲存設施的廢水含有重金屬及輻射同位素,經處理後排入河流,流到取水區時依然符合衛生部生水標準(Raw Water Quality Criteria,簡稱 RWQC)。
美娜拉曼贊同傅芝雅說法 未變更土地性質禁建廢料場
大馬環境之友主席美娜拉曼認同公正黨關丹國會議員傅芝雅的說法,即指永廢槽的選址地區在《2035年關丹縣地方規劃藍圖》一級環境敏感區(KSAS Tahap 1),因此,當局在未按照程序變更該土地的性質之前都不可將之發展為廢料場。
“若繼續這項環境評估也是徒勞,因為這已違背了《1974年環境品質法令》(Environmental Quality Act 1974)第34A(4)條文及《城鄉規劃法令》。”
“《2035年關丹縣地方規劃藍圖》是具有法效的,你必須先修訂它,才能允許萊納斯在這個建議地點建造永廢槽。”
她也以加拉森林公園(Taman Rimba Kiara)開發案今年1月27日在上訴庭的裁決為例說,按照第34A(4)條文,環境局總監審批環評時不得假定“尚不存在的未來規劃藍圖”。
韓啓竝:法令禁排廢料污染水域 廢料槽設集水區影嚮關丹水源
環境及氣候變化律師團(BCECCC)成員韓啓竝說,《1974年環境品質法》第25條文亦禁止排放廢料污染內陸水域,任何涉及此罪行的使用人(occupier)、持有人(owner)或公司總裁都可能被控。
韓啓竝也是拯救大馬委員會(SMSL)法律顧問。他接受《當今大馬》的訪問時說,雖然《1974年環境品質法》及《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已存在多年,並設有懲處規定,但懲罰卻始終未能減少污染。
他認為,萊納斯永廢槽選址就在集水區內,顯然影嚮關丹的水源系統,因此這份環評乃是違背常識。
“目前,環評技術審查委員會所研究的那份環評報告,是完全違背常識的。”
“顯而易見的事實就是,這個選址就在集水區里面,而2021年3月將是公眾提出反饋的最後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