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收賄批土地轉換申請 繪測助理罰2萬監1天

(北海24日訊)檳島市政廳古跡修護局的繪測助理多次收取賄賂金,以批準土地轉換和改建的申請,她今日在法庭面對5項貪污指控時承認有罪,被判罰款2萬令吉和坐牢1天。

反貪會是於今日在北海法庭提控被告。若被告無法償還罰款,則需以6個月坐牢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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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首項控狀,被告拉米娜被控於2016年9月22日在北海峇眼賴馬來亞銀行收取建築公司經理的1500令吉支票,作為批準住宅土地轉換商用興建酒店的賄賂金。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於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8月22日,在峇眼賴馬來亞銀行通過巫裔婦女蘇巴烈的銀行戶頭收取一名華商的2000令吉,作為批準住宅土地轉換商用興建酒店的賄賂金。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於2015年8月13至2016年1月18日在同樣銀行通過同樣婦女的銀行戶頭收取一家公司的1000令吉,作為批準住宅土地轉換商用興建酒店的賄賂金。

第四項控狀指被告於2015年4月11日在同樣銀行通過同樣婦女的戶頭收取一名華商的1000令吉,作為加速批準住宅土地轉換商用興建酒店的賄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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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項控狀指被告於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9月15日在同樣銀行通過同樣婦女的銀行戶頭收取一家建築公司的11萬3000令吉令吉,以批準修建工程的申請。

被告抵觸了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B)條文,並與相同法令第24(1)條文同讀,每項控狀可面對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作為交替控狀。

交替控狀指被告身為公務員,深知接受賄賂是不對的行為,卻依然接受有關賄款,觸犯刑事法典第165條文,罪成可被判監最高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第165條文下認罪,並在庭上向法官道歉認錯,法官阿曼阿查理接受主控官S莎娃的建議,以刑事程序法典第171A條文下撤銷其中3項控狀,改以2項控狀作出判決。

女被告從2006年開始在檳島市政廳服務,她與丈夫育有2名分別10和12歲的孩子,丈夫去年因疫情而失去工作,目前還在醫院接受心髒手術,而家中尚有兩老,母親患有糖尿病,父親則退休沒有工作,整個家庭經濟都靠她一人支撐,她因此向法官求情以做出輕判。

法官宣判被告每條控狀罰款1萬令吉,以及坐牢一天,如果無法償還2萬令吉的罰款,則需以6個月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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