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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6賄賂罪認2罪 前官員罰款4萬

(怡保9日訊)一名霹靂州秘書署前文化部門官員面對6項賄賂控罪,他今日在法庭承認其中2項總值2萬5500令吉的控罪,被怡保反貪法庭法官英迪拉宣判每項罪狀罰款2萬令吉,若無法繳交罰款,則以每項罪狀8個月的監禁取代。

無法繳交罰款 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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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赫曼(46歲)今日是根據刑事程序法典172C條文,在三方達至協議下認罪。

他是針對控狀中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分別涉及7500及1萬8000令吉賄款的控狀而認罪。至於其他的4項控狀,則在刑事程序法典171A條文下被撤回。

同時,被告也得繳付總共4萬5000令吉的款項,以贖回遭充公的洗衣店和金飾。

被告面對的6項控狀,首控狀指他於2018年11月15日,在知道涉及對方公務的情況下,收取莫哈末祖基比里7500令吉的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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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控狀指他於2019年2月14日,在知道涉及對方公務的情況下,收取拉惹凱里依山6萬8600令吉賄金。

第三控狀指他於2019年2月18日,在知道涉及對方公務的情況下,收取拉惹凱里依山7萬3500令吉的賄金。

第四控狀指他於2018年11月21日,在知道涉及對方公務的情況下,收取再納5萬令吉的賄金。

第五控狀指他於2019年2月1日,在知道涉及對方公務的情況下,收取再納4萬令吉的賄金。

第六控狀指他於2018年11月18日,在知道涉及對方公務的情況下,收取莫哈末費督拉1萬8000令吉賄金。

上述案件的副檢察司是努魯華希達,被告的代表律師則是凱里爾阿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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