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地方

棄河圖掩蓋罪行 警捕20人撈起鎗彈

(新山14日訊)不法之徒為掩蓋罪行而將槍械和子彈丟棄河內!繼去年10月偵破一宗非法私藏槍械的案件後,柔州警方今年1月1日根據線索再逮捕20名男子,並在士姑來河打撈尋回一批被丟棄至河內的槍械和子彈。

柔州總警長拿督阿育漢今日在記者會上說,警方相信此案含有刑事成分,案件共涉及兩家公司,即保安公司和婚宴搭棚承辦公司,涉案者包括一名拿督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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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拿督兒子

他指出,警方是於月初根據線索逮捕5名巫裔男子、2名伊班裔男子及13名印尼籍男子,並從士姑來河起獲一把半自動短槍、6支氣槍,以及6000顆活子彈和5顆氣槍子彈等。

上述落網者,在靠近士姑來河的一家婚宴搭棚承辦公司工作,分別擔任不同職務,其中一人是經理(39歲),4人是助理經理,其余為員工。

警方過後到該名39歲經理住家搜查時,起獲一把美國制造的氣槍、582顆活子彈、5顆閃光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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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警方昨日已經提控該名經理以及2名員工,3名被告皆不認罪,案件將進入審訊程序,其余17人則獲得保釋,並隨時接受傳召上庭供證。

另外,去年10月偵破的非法私藏槍械案件,他指涉案的保安公司經理已於當時分別在哥打丁宜推事庭和地庭被提控。去年10月,被告涉嫌私藏槍械和子彈,警方已當場起獲一批,而相信從士姑來河起獲的是當時尚未被尋獲的剩余槍械和子彈。

警方分別援引刑事法典201(銷毀證據)條文 、34(共同意圖犯罪)條文、1960年軍火法令36條文、8(a)條文展開調查。

在刑事法典201(銷毀證據)條文被控者,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 。

在1960年軍火法令36條文被控者、一旦罪成者,刑罰是監禁不超過1年,和罰款5000令者或兩者兼施。

在1960年軍火法令38(a)條文被提控者,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7年和罰款1萬,或兩著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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