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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異性 台立院三讀調戲“他人”罰870令吉

有鑒於台灣近年來同性猥褻事件日益增多,而現行法律規定僅針對調戲異性者處以新台幣6000元(約870令吉)以下罰鍰,無法適用同性猥褻事件,因此台灣立法院會周二進行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將“異性”改為“他人”。
明定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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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正後的立法說明指出,社維法第83條創設目的在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及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但相關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也有違反倫常之虞,所以裁罰的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