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換不到贈品‧女子訴銀行索賠

(檳城)1名在醫院工作的女子購買近400令吉的物品,以換取銀行的戲票贈品和雨傘,結果不得要領,因此告上消費人仲裁庭,獲准拿回應得贈品價值現金。

黃小姐說,如果純粹只為了拿回贈品,與她花費上消費人仲裁庭的時間,其實並不值得。不過,她的目的是想提高公眾身為消費人的醒覺,而銀行以及其他的公司商號必須清楚列明傳單上的資訊,避免造成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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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於看到銀行寄來的傳單上的資訊,指於12月18日至20日之間,購買一定數額的物品,就可以憑收據到戲院兌換2張電影“風雲II”的戲票,同時另外也可獲得1把雨傘。

曾致電銀行詢問

黃小姐指出,由於傳單上的資訊並不明確,她於18日前往購物前,還特地致電銀行詢問,確認沒問題後才行動。

她說,在購買了398令吉的物品後,她到戲院兌換戲票,卻被告知換票只供吉隆坡影院,檳城影院並不能享有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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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對於無法順利兌換應得贈品感到不滿,認為銀行不應該誤導顧客。

她於週五(1月29日)在消費人仲裁庭陳述經過,辯方沒有出庭。庭主拉哈贊判決她可以領回與戲票同等價格的現金和雨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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