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婦女入稟法庭指政府違憲 興訟爭取女性國籍傳承權
(吉隆坡18日訊)隨著內政部早前以“國安考量”為由,指大馬婦女無法擁有“國籍傳承權”後,國內7名女性即入稟法庭,要求法庭宣判政府的上述政策違憲。
《當今大馬》的一則報導指出,這項訴訟的原訴人是“家庭前緣”(Family Frontiers)主席蘇麗肯佩(Suri Kempe),以及6名母親,即蜜拉依莉紮(Myra Eliza Mohd Danil)、阿德琳亞當(Adlyn Adam Teoh)、鐘薇麗(Choong Wai Li,音譯)、黃美美(Ng Mei Mei,音譯)等,另有兩名原訴人要求匿名。
她們周五向吉隆坡高庭入稟訴狀,把聯邦政府列為答辯人。
她們要求法庭宣判,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及同讀的第二列表的1(b)和1(c)條文存有歧視之意,同時也違反憲法第8條文。
據了解,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以及同讀的第二列表的1(b)和1(c)條文闡明,只有大馬籍男子才能把國籍傳承給他在海外出生的孩子。
不過,我國憲法第8條文闡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皆有權獲得法律的平等保護。
這也意味著,原訴人要求法庭宣判,大馬婦女同樣有權把國籍傳承給她們在海外出生的孩子。
原訴人也要求法庭強制大馬政府和屬下機構為所有母親是大馬公民卻在外國出生的孩子發出公民權文件,包括身份證和護照。
12月3日,內政部副部長依斯邁在國會問答環節指出,為避免不同國籍的父母所生的孩子擁有雙重國籍,大馬政府基於國安理由,僅能允許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依父親身份獲得公民權。
根據現有法律,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若其父親為大馬公民,則可以依據《聯邦憲法》第14條文自動獲得大馬國籍。
不過,若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的母親為大馬公民,該名孩子卻無法自動獲得公民權,且須依據《聯邦憲法》第15(2)條文申請公民權,但因申請程序繁冗,且不保證有關申請獲批,所以,這項政策一直為民間團體所詬病。
在這之前,依斯邁的說法曾引來公民團體的批評。其中,外籍配偶支持團體(FSSG)譴責依斯邁未把大馬女性當作平等的公民,同時也敦促朝野陣營聯手推動改革,以保障大馬女性獲平等的國籍傳承權。
性別平等聯合行動聯盟及37個非政府組織也發表聯合文告,譴責政府拒絕改革男女國籍傳承權不平等,並指政府的“避免雙國籍”立論有缺陷且帶有偏見。
此外,行動黨泗岩沫國會議員楊巧雙也揭露,約有4萬名婦女為孩子申請公民權,這些申請仍等待處理。
北京出生兒至今無國籍
大馬婦女阿德琳亞當申訴,她的孩子在北京出生後,既無法獲得國國國籍,同時也無法依母親國籍而入籍大馬,且無法取得父親的國籍,以致其孩子至今還是一個無國籍兒童。
她周五在一場線上記者會中分享了她的上述親身經历,並指內政部副部長依斯邁的說法並不正確。
她說,當年馬來西亞駐中國大使館拒絕批準她們一家人回到馬來西亞,因此,他們不得不向香港求助,最終得以人道為由,為孩子取得護照飛回馬來西亞。
“我兒子今年已經8歲,卻依然未能取得公民權,至今還在等待政府回應孩子的公民權申請。”
她披露,很多家庭都經历過同樣的遭遇。
在旁的律師古迪亞星(Gurdial Singh Nijar)說,阿德琳的經历說明馬來西亞母親所面對的困境,即在海外出生的子女無法取得公民身份。
“他們被迫通過其他地方尋求公民權,否則孩子將無法取得國籍,且無法自由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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