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控索3千放過偷竊嫌犯 女警要求審訊

(亞庇16日訊)亞庇警區一名女警向男嫌犯勒索3000令吉做為不調查嫌犯涉嫌偷竊的代價,她還被指在警署內收錢,結果今天被反貪會控上法庭。

被告諾拉阿倫警曹(42歲)共面對2項控狀,第一項控狀指她於今年2月13日,在下南南鎮道費咖啡店,同意接受莫哈末賽夫加米爾的3000令吉,作為不調查對方涉及刑事法典380條文(偷竊)的條件,第二控狀指她於同月17日在亞庇警區刑事調查組辦事處接受莫哈末賽夫加米爾3000令吉,作為不調查對方涉及刑事法典380條文(偷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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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此觸犯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20年,或罰款至少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在法庭內向通譯員表示明白控狀,並要求審訊。

專司審理貪污案的地庭法官阿布巴卡馬納批準被告以1萬令吉保外候審;除此之外,被告需要交出旅游證件和每2個月前往反貪會亞庇辦事處報到一次。

被告聘請扎西爾沙律師為她辯護,控方是來自反貪會官員克萊門丁。法庭訂明年1月19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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