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瑪控太陽能計劃索賄案】證人:透過助理接洽 羅斯瑪索15%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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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作為羅斯瑪被控在砂拉越鄉區學校太陽能計劃索取和收受賄金案的第16名證人。他在主控官莫哈末慕斯達法副檢察司的引導下念出書面證詞,說明了Jepak取得工程合約的經過及羅斯瑪索賄行為。
他提及,他和賽迪在2016年到教育部為該公司的混合太陽能板工程建議展開匯報,但賽迪因該公司沒獲教育部任何回應感不滿,並告知他會自行聯絡里紮以獲羅斯瑪支持,取得該工程。
他指出,他與賽迪和里紮是在2016年初會面,當時賽迪詢問,若羅斯瑪同意幫助Jepak獲該混合太陽能工程,需給予羅斯瑪多少獻金。里紮便勸告他和賽迪,應提供混合太陽能工程總額的10%至15%予羅斯瑪。
里紮要求賽迪提供1年500萬
他表示,里紮要求賽迪先獻議該工程總額的10%,以便他們可繼續協商,並將頂限設在該工程總額的15%。
萊恩與賽迪數天後前往羅斯瑪住家,賽迪與羅斯瑪在談話中獻議給予後者混合太陽能工程總額的10%,即12億5000萬令吉。羅斯瑪則回應“現在的政治情況確實需很多錢”和“我們之後再看吧”。
他聲稱,該會面只維持約10分鐘,隨行的里紮並沒一同離開,之後里紮在當日下午再次與他和賽迪會面,並告知他們一切妥當,僅需將獻金提高至該工程總額的15%,因羅斯瑪想要該工程總額的15%,即1億8750萬令吉。
“賽迪當下認為有關款額太高,里紮說會先詢問後再告知。里紮也向賽迪要求,提供一年500萬令吉,長達5年。並獲前者同意。”
“里紮隔天聯絡我,指該工程的15%獻金是最終定案,要求我通知賽迪。”
里紮於2018年11月15日,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a)(A)條文下被控4項罪名,但控方在此案開審前撤銷所有控狀。
指勞倫斯扮演準備合約角色
萊恩披露,他和賽迪與羅斯瑪會面後,在同月份被介紹給羅斯瑪的親信勞倫斯(Lawrence),後者扮演協助Jepak準備合約角色;該合約是為支付“顧問費用”予羅斯瑪,因她幫助Jepak獲取有關工程。
他提及,他與賽迪在2016年2月至年杪期間,與勞倫斯針對支付予羅斯瑪“顧問費用”準備合約草稿有過數次會面,那是Jepak控股有限公司與一家台灣公司間的合約,惟他不記得該台灣公司的名字。
他也提交了未來5年支付予羅斯瑪政治獻金的時間表,這5年時間是Jepak提議的混合太陽能工程進行的期限,該公司從教育部定期接獲的款項,也會在該時期定期支付給羅斯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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