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童爭取公民權案再展延 法院:10月25日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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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30日訊)基於5名無國籍孩童爭取馬來西亞公民權的上訴申請,內政部和總檢察署仍未作出回應,聯邦法院因此再度展延聆審5名孩童挑戰內政部和國民登記局的這起訴訟。
聯邦法院今日第二次以“九司會審”的方式開庭聆審本案,卻被迫第五次展延。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馬拉尊為首的九司表明,這是法院最後一次允許展延案件,並要求內政部和總檢察署在案件於10月25日開審前給予答覆。
限內政部總檢署1025前答覆
里察強調,不管10月25日當天是晴天或刮風下雨,本案的聆審都得如期進行。
代表其中兩名孩童的律師拉蒂花說,由於國內尚有數以千計面對相同問題的孩童或家庭,法院對5宗案件的裁決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
代表另兩名孩童的律師拿督賽樂斯說,這些孩童在馬來西亞面對的遭遇甚至不如外勞,在沒有國籍及大馬卡的情況下,他們不能申請國際護照、駕駛執照或開設銀行戶頭。
他說,升學是這5名年齡介於8至18歲孩童至今面對的最關鍵問題。
聯邦法院於2017年9月11日發出準令,以鑑定任何在馬來西亞出生卻不獲得馬來西亞或任何一個國家公民權的“無國籍孩子”,是否可以獲得馬來西亞的公民權。
在其中一宗案件,6歲無國籍男童出生於吉隆坡的同善醫院,這符合《聯邦憲法》14(1)(b)條款所闡明的出生地原則(Jus Soli),卻因為父親與泰籍生母在生下男童時沒有正式註冊結婚,因此引發男童到底是否為泰國公民的問題。
法院也將鑑定,一個人在申請公民權之前,是否必須預先證明血統。
《聯邦憲法》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的第1(e)條文闡明,政府將依據出生地與血統原則(Jus Sanguinis)來決定一個人是否可以獲得公民權,因為憲法條款清楚闡明,除了鑑定出生地,也得胥視雙親的國籍及血統。
這也意味著,任何公民權的申請案件都得證明申請者是無國籍,或有證據顯示申請者并非其他國家的公民。
在另一宗無國籍男童的案件中,法院將鑑定7道法律課題,包括鑑定一個在馬來西亞出生,卻在出生一年後沒有申請馬來西亞或任何一個國家公民權的孩子,是否符合《聯邦憲法》14(1)(b)條款及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的第1(a)及1(e)、第2(3)條文的條件,而獲得馬來西亞公民權。
法院也將鑑定《聯邦憲法》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第1(e)條文所指的“不是出生於任何國家的公民”字眼,是否要求孩子證明親生父母不是外國公民,或只須根據聯邦憲法第二目錄第二部分第2(3)條文來證明孩子沒有要求公民權即可。
在當事人和律師的要求下,法院禁止媒體公開男童或家長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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