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幽會遭警索賄.夫妻攜兒出庭供證

(檳城)兩名警員涉嫌於5年前向一對幽會男女索取1000令吉“掩口費”一案,今日(週四,8月12日)在地方法庭開審,案中遭索賄的男女事主已結婚,還帶著孩子出庭供證。

2名被告分別為首被告莫哈末法茲里(30歲)以及次被告莫哈末羅史利(47歲),他們被控3項貪污罪名。法茲里於週二(8月10日)認罪,法庭裁決3項罪名成立,每條控狀分別被判處監禁3個月及罰款1萬令吉(或以監禁1個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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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名被告認罪

週四案件開審時,男事主莫哈末法利(29歲)以控方證人供證時說,2005年1月5日晚上9時15分,他將兄長的車子停放路旁,車內還有女伴莎敏米汀。當首被告和第二被告駕著巡邏車抵達時,首被告向他示鎗並命令他下車。

“我很害怕,就按著命令下車,一直向他(首被告)求情,他說罰款會高達1000令吉,我向他求情要求‘解決’案件,他就提出要1000令吉,還說‘沒錢不能解決案件’。”

由於1000令吉的金額太高,他轉向第二被告求情,不過第二被告則叫他去向朋友借。之後,第一被告向他索取他和女伴的身份證,並將資料抄在一張白紙上,還檢查他的口袋,拿走駕駛執照和口袋裡的1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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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兩名被告在稍後將駕駛執照還他,卻扣押他和女伴的身份證,並要他在半夜12時之前交出其餘的錢。經過求情後,對方答應寬限他到第二天中午。

離開之前,第二被告還命令他撥電致自己的手機,以留下手機號碼記錄,稍晚的11時許還撥打電話給他。

他透露,第二天中午他到反貪污局(現稱反貪污委員會)報案,並按著官員的吩咐致電給第二被告,詢問交錢的細節,並交給他9張已經記錄鈔票號碼的100令吉,要他約兩名被告見面交錢。

當他按著指示到達峇六拜警亭後,兩名被告騎著摩多抵達,其中第一被告走出來,拿出一本日記本,讓他將900令吉夾在日記內。

“第一被告拿了錢後,將身份證還給我,說他們並沒有對我們的事立案,然後走進警亭。這時我看到第二被告站在警亭內。”

次被告增控一罪

第二被告莫哈末羅史利原本被控2條控狀,不過,控方修改控狀後,對他多增加1條控狀。

根據控狀,首控狀指他和第一被告莫哈末法茲里於2005年1月5日晚上9時15分,在峇六拜大道旁的某工廠建築旁,以警員身份向莫哈末法利要求1000令吉賄金,觸犯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0(a)(bb)項條文,並可在同法令下的第16條文下判,和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次控狀指他於同一天晚上9時30分,在相同地方接受莫哈末法利的100令吉現金,作為不對付法利和莎敏米汀的條件,觸犯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1(a)項條文並可在同法令下的第16條文下判,和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第3項控狀,則指於2005年1月6日下午2時,在峇六拜警亭旁,接受莫哈末法利的900令吉現金,作為不對付對方和莎敏米汀的條件,觸犯1997年反貪污法令第11(a)項條文,並可在同法令下的第16條文下判,和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

以上條文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不少過14天及不超過20年的監禁,並將面對5倍賄金或1萬令吉罰款(視何者較高)。

本案一共有8名證人,主控官為卡丹馬魯達穆都,被告的辯護律師為羅斯里伊斯邁。稍後,控方在庭上提出事主在反貪局內致電第二被告的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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