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案移交高庭 1125聆審賽沙迪申請

(吉隆坡25日訊)高庭將在11月25日聆審麻坡區國會議員賽沙迪的申請,以把其被控失信、挪用政黨資金及洗黑線的4宗案件移交高庭審理。
主控官莫哈末阿斯拉夫副檢察司接受馬新社詢問時說,高庭副主簿官凱特琳進行案件管理時,擇定上述日期。
“法官莫哈末再尼將聆審該項申請。”
現年29歲的賽沙迪也是青年及體育部前部長,他在8月19日以案件將挑起憲法課題及更適合在高庭進行審訊為由,要求把案件移交高庭審理。
他也通過Haijan Omar & Co律師事務所提呈的申請書,要求暫時展延地庭的所有審訊,以等待申請結果。
根據第一項控狀,時任土青團團長的賽沙迪被控失信受委託的土青團資金,在未經土團黨最高理事會批准,開聯昌銀行的支票提出100萬令吉的款項。
他被控於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環聯昌大廈底層聯昌銀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405條文,可與第406條文同讀,一旦罪成,最高可監禁10年及鞭笞和罰款。
賽沙迪也被指控濫用存入Armada Bumi Bersatu Enterprise的馬來亞銀行回教銀行(Maybank Islamic Berhad)戶口的12萬令吉選舉捐款。
他被控於2018年4月8日至21日在班丹再也花園班丹3/6A路的馬來亞銀行回教銀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至少6個月及不超過5年,以及鞭笞和罰款。
另外,賽沙迪於8月5日在新山地庭再面對2項洗黑錢罪控,惟否認有罪。
根據控狀,被指涉及洗錢的賽沙迪是在2018年6月16日及19日,在位於栢齡花園的一間銀行,將本身在馬銀行回教銀行戶頭的5萬令吉非法活動收益,轉移至本身的土著股權基金(Amanah Saham Bumiputera)戶頭。
賽沙迪因而抵觸2001年反洗黑錢法令、反恐金融法令及非法活動法令地4(1)(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4(1)條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將判囚最高15年及最高5倍的黑金罰款。
然而,法庭也允許此案移交吉隆坡地庭審理,此案擇定9月10日重新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