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4警控索賄不認罪 2萬保外 827過堂

(新山28日訊)4名警員今日在反貪污法庭被控索賄,他們皆不認罪,各獲準以2萬令吉及一位擔保人保釋候審,案定8月27日過堂。

4名被告分別是莫哈末祖爾希山(30歲)、莫哈末沙希爾(33歲)、莫哈末阿晉(34歲)及莫哈末蘇古(30歲),來自依斯幹達公主城警區總部,他們今早8時30分在反貪污委員會官員陪同下,到新山法庭5樓的反貪污法庭面控,皆面對兩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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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承審法官為卡瑪魯丁,主控官是尤諾士。

根據首控狀,4人被指於2018年4月10日晚上11時,從江加埔來警局前往振林山警局的途中,向男子烏沙瑪(40歲)開口要求7000令吉賄金,作為釋放當時擁毒的烏沙瑪和布雅敏(42歲)的條件,此舉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6(a)(B)條文,同時可在反貪會法令24(1)條文下判刑,並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被罰款不超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4人於2018年4月11日淩晨4時,在江加埔來新邨一住家,向男子烏沙瑪取得賄金1600令吉,以釋放當時擁毒的烏沙瑪和布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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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莫哈末沙希爾也獨自面對另一項控狀。

控狀指莫哈末沙希爾於2018年4月12日午夜12時15分,在斯里埔來花園一家餐館,向烏沙瑪開口要求賄金1400令吉,作為釋放當時擁毒的烏沙瑪和布雅敏的條件。

第二和第三控狀皆援引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a)條文提控,同時可在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4(1)條文下判刑,並可在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莫哈末沙希爾的代表律師是莫哈末哈米茲,其他3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則是諾沙希。

兩名律師在庭上分別代表被告向法官求情,要求減低保釋金。

律師在庭上表示,4名被告在警界服務5至12年,在索賄事件發生之前從未觸犯紀律問題,也沒犯罪記錄。

律師說,在案件調查過程中,4名被告與反貪污委員會官員也十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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