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3組織:從法律角度看 捕劉天球沒意義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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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9日訊)對民主行動黨雙溪比力區州議員劉天球被指在社交媒體貼文污辱國元首,而遭警方援引《1948年煽動法令》及《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逮捕,馬來西亞人民之聲、淨選盟2.0及獨立新聞中心等非政府組織表示震驚。

淨選盟2.0執行董事葉瑞生、人民之聲執行董事西溫多萊三美和獨立新聞中心執行董事瓦特斯拉希強調,盡管劉天球獲準保外,可是,警方針對劉天球發起的調查,從馬來西亞的法律及法律門檻角度來看,既沒有任何意義也完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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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在一篇聯合文告中指出,警方根據一則描述另一個國家政治局勢的社交媒體貼文採取行動並發起調查,也是不具任何意義。

“警察和投訴的‘公眾’在閱讀該篇貼文,並暗示內容可被視為冒犯馬來西亞君主立憲制,是非常的牽強。”

他們指出,就性質而言,《1948年煽動法令》是一項只能在國內使用的法令,不是用來對付外國的任何評論或批評外國政府的法律,警方有必要就它是在什麼種情況下可以援引《1948年煽動法令》及引用來逮捕劉天球,向公眾做出解釋。

“如果無法做到,馬來西亞皇家警察部隊只能說是任意行事,違反馬來西亞法律和馬來西亞利益,也不具任何正當理由,而只是為了逮捕與拘留傳達鄰國政治發展的一名人民代議士。”

基於警察部隊一直未能堅持最高標準及依法行事,他們認為,這已清楚顯示有必要設立獨立警察投訴及行為不檢委員會(IPCMC),以針對警察的不當行為進行調查。

“我們再次重申立場,就是必須廢除《1948年煽動法令》,因為整體而言,即使在沒有任何威脅到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情況下,這法律似乎已被越來越多人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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