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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挑战电子烟液去毒化 高庭515裁决

(吉隆坡28日讯)吉隆坡高庭择定5月15日裁决,政府于2023年把液态尼古丁(电子烟液)从《毒药法令》管控清单中移除的决定是否正确。

上述司法检讨案由特别权力庭审理,5月15日会通过Zoom线上法庭视讯方式裁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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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拿督阿丽扎苏莱曼聆听申请及答辩双方陈词后择定上述日期。

本案3个申请方是大马控烟理事会(MCTC)、大马绿肺(Green Lung Malaysia)及儿童之声,其代表律师山姆根表示,虽然政府已通过新的烟草管制法令,但是申请方认为法庭仍应裁定,时任卫生部长当年把电子烟液或液态尼古丁从毒药清单中移除,是错误的决定。

“这并不是修改后的裁决,而是实体聆讯,虽然法律环境已改变,而我们现在要求的是法庭作出宣告性裁决。”

另外,代表卫生部及大马政府答辩的高级联邦律师努阿菲扎认为,在毒药法令第6条文下,已赋予卫生部长裁量权可不时增删毒药清单中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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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该法令只规定部长须向毒药局进行“咨询”,但并未规定咨询的方式或形式。

她表示,电子烟或相关物质的问题已纳入法令考虑范围,部长已履行咨询义务,而是否接纳毒药委员会的意见,属于部长的裁量权。

她强调,部长拥有修改清单的权力,其决定并不违法,而是依法行使职权。

山姆根说:“我们提出的论点有2个部分,第一,我们认为部长在作出决定前,必须与毒药委员会进行真正咨询。在这个案件中,毒药委员会已经作出决定,他们的决定是不同意把液态尼古丁从毒药清单中移除。

“部长并不是在不同意后进行进一步讨论,而是直接作出自己的决定。

“我们的论点是,当法律提到‘咨询’时,必须有一个来回的讨论过程,而不是形式上的征询。但本案没有任何讨论过程。”

“第二个论点是,我们在书面陈词中提出,《毒药法令》本身规定部长可以修订附表。一般来说,部长只能修订附属立法,而不能修订国会本身通过的法令。”

他指出,在我国存在3种允许上述做法的例外情况,但即便如此,法令通常仍会规定,部长在修订后必须回到国会,向国会报告,并把相关规例提呈国会。

“但是,《毒药法令》对此完全没有规定,它只是简单赋予部长在“咨询毒药局之后”即可自行修订的权力。

“我们认为,这点本身是违宪的。而法官询问,如果前两个论点已足够成立,那是否还需要第3个论点?于是,我们提交了‘鉴于案件情况有变,而提出裁定申请’的文件。

另一方面,努阿菲扎表示,随着2024年公共卫生烟草与吸烟产品管制法令(第852法令)已于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过去因法律空白引发的问题已被全面覆盖。

她指出,该法令已规范烟草产品的成分、广告、销售及推广行为,并在第13条文中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相关产品。

”政府认为,本案所要求的宣告不会带来任何实际或操作上的效果,尤其是有关向儿童销售产品的问题,现已受到全面监管。”

上述3个非政府组织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Kanesalingam & Co 律师事务所向高庭申请司法检讨,将卫生部及政府列为2名答辩人。

3名申请人指出,时任卫生部长扎丽哈于2023年3月31日,在与毒药局磋商后,作出修改《2023年毒药(毒药清单修订)法令的毒药清单。

他们质疑该项命令,对尼古丁作为毒药的分类作出两项额外豁免,即用于通过电子烟和电子雾化装置吸食的物质制剂,以液体或凝胶形式存在。

“该豁免允许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及雾化(vape)产品在法律上公开与合法销售给任何人,包括18岁以下的儿童与青少年,且不受任何规管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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