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3度賄警50元被拒 男子認罪罰款3000

(怡保5日訊) “幫幫忙啦,我們解決掉它(kita setel)。”

25歲印裔男子無照駕駛3噸羅里遇上路檢,企圖以50令吉賄金收買截查他的警員,結果連續被拒3次,警方過後將他逮捕,男子今日被提控上怡保反貪污法庭並俯首認罪,被判處罰款3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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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行賄案發生於去年6月24日早上10時15分,地點位於十八丁,被告威瓦甘納丹,本身不持有駕駛重型羅里的貨車(GDL)駕照。

根據控狀,被告於上述時間和十八丁的太平-十八丁路遇上警方設置的路障,被告企圖以50令吉向一名當時執法的警曹行賄,以便對方不針對他不持有GDL 駕照一事對付他,抵觸了刑事法典214條文,並可在同樣法令214條文下被定罪。

被告聆聽了控狀後認罪,過後法庭通譯員依據程序讀出案情。

根據案情,被告在上述時間地點被截查時,被警員發現不持有GDL駕照,一名警曹和一名伍長在帳篷處向被告說明其犯下的錯誤時,被告趨前向2人表示“幫幫忙,我們解決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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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曹過後向被告表示“不行”,被告3度提出該要求,警曹也3度拒絕。被告過後從口袋掏出50令吉握在右掌心,然後企圖塞往警曹的手中,警曹撇開手並連續警告被告3次,指受賄是違反法律的。

事發時,另外3名警員也聽到對話及目睹了被告交錢給警曹的過程。而警曹這時也接下了50令吉現金,並指示一名一巡伍長將被告逮捕。

警方過後通報太平警區總部並針對被告行賄一事作出投報。

辯護律師:被告僅要求不開罰單

被告的辯護律師卡丹馬魯在為被告向法官英蒂拉求情時指出,被告是一名羅里跟車員,當時和一名羅里司機前往十八丁碼頭,在距離碼頭2公里處時靠近司機住家時,司機下車並要被告把羅里開往碼頭。

他說,雖然被告沒有GDL 駕照,但當時碼頭距離很近,直至被告駕駛羅里遇上路檢時,全程只有5分鐘,而被告以50令吉行賄警員也只是要求不開罰單而已。

他表示,被告在被調查期間都有給予反貪委會全面的合作,並提出去年8月14日於北海發生的類似案例,指有關被告也向路檢的警員行賄100令吉,過後被判罰款1000令吉及守行為3年。他希望法官參考此案,給予被告輕判。

反貪委會的檢控官努魯希達雅副檢察司表示,被告身為成年人,大可去報考獲取GDL 駕照,而且他事發時所駕駛的是重型羅里,無照駕駛會危害到自己和公眾的安全。

她指出,被告律師雖提出案例,但希望法官視個別案例來判刑,因被告所犯情況不同。同時,給予被告重判將可為社會大眾作警示作用。

法官英蒂拉聆聽了雙方的陳詞後,判處被告罰款3000令吉,案件證物交由反貪委會作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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