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億獻金結案 ‧ PPO成員:沒絕對裁量權‧可挑戰總檢長決定

(八打靈再也29日訊)反貪會評估運作小組(PPO)成員林志偉指出,總檢察長在決定提控方面,並沒有絕對的裁量權,納稅人可以挑戰總檢察長的決定。

“這是在大馬、新加坡和英國的法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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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宣佈“26億令吉捐款事件”及2份“SRC國際有限公司”的調查已結案一事,也是前律師公會主席的林志偉發文告發表看法。

他指出,總檢察長必定不能因為一個人的權力和地位而有所畏懼,因為他還是擁有公眾的支持,而更重要的是,他能夠秉持他在就職時所作出的宣誓。

他認為,總檢察長有法律義務向公眾說明詳情和交代讓人滿意的理由,例如為何他不同意執法機構所提出的建議,尤其是這是一個涉及名人的調查,例如首相。

秉持就職時所作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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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總檢察長在記者會上高舉的捐款資金流向圖,他應該宣布捐款的詳情以及歸還的捐款,還有已經使用的捐款如何獲得善用,包括資金來源、流向和歸還的款項並非用在私人用途,例如不是用在一般所揣測的支付信用卡費用。”

他指出,在法律層面,總檢察長也有義務解釋為何他不同意提供法律互援協定(MLA),以便反貪會可以徹查海外銀行的銀行結單。他說,此舉有助於釐清人民的疑慮,尤其是上述捐款被指是來自退休基金局(KWAP)的資金。他也指出,總檢察長指示反貪會結束調查一事,在法律上是錯誤的。

“根據聯邦憲法145(3)條文,總檢察長掌握的是提控權,除了在伊斯蘭法庭、州法庭或軍隊法庭的訴訟,總檢察長擁有裁量權來開始、進行或者停止任何罪行的訴訟。”

他說,根據2009年第7條文,反貪會則擁有調查權,反貪會應該繼續調查一馬發展有限公司(1MDB),而總檢察長有法律義務提供MLA方面的協助。

“如果他秉持就職時的宣誓,我們廣大的群眾一定支持總檢察長,擁有大馬人民作為後盾,比支持單一的個人更加值得。”(T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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