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警局扣留室醜聞落幕‧女主角接受賠償‧裸蹲案庭外和解

(吉隆坡27日訊)6年前在八打靈再也警察局扣留室內被令脫光裸蹲,並遭警員偷拍成短片的女主角希米哈敏莎,最終與政府包括警方達成協議,同意接受大馬政府和偷拍短片警員的賠償,作為庭外和解及的條件,而理由是她想“結束生命中的這一頁”。

這項協議在高庭法官拿督劉美蘭前達成。原告希米哈敏莎(28歲,家庭主婦)的律師拿督巴吉星週三說,雙方都不同意對外公開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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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速結束生命中這一頁

他表示,原告同意庭外和解,因為她想“結束生命中的這一頁”,不想在再經驗法庭痛苦及冗長的程序,說明這起事件將正式告一段落。

他強調,原告因不堪過去6年承受的精神折磨和繁瑣的司法程序,所以同意與大馬政府和偷拍短片的警員達致庭外和解。

他說,自從裸蹲短片流傳後,其當事人過去6年被逼不斷轉換工作和搬家,家人也深受輿論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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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她而言,這是一個永久難以磨滅的回憶,她希望這段‘插曲’可從此告一段落,不會再提起。”

裸蹲被警員偷拍並流傳

他披露,其當事人目前已婚,與丈夫卡瑪魯育有3名孩子,是一名家庭主婦。

希米哈敏莎因涉嫌擁毒,於2005年6月29日凌晨1時至2時被捕。當她被帶往八打靈再也警局協助查辦時,被女警員指示脫光衣服和站蹲,而她的站蹲動作卻被人偷拍並在民間流傳,引起軒然大波。

她是於2009年8月29日正式入稟高庭,起訴大馬政府和偷拍裸蹲短片的警員祖法達沙亞里疏忽及失職,求償25萬令吉。

她在訴訟中指出,答辯人必須對她在扣留期間遭受被下令脫光衣服做站蹲動作的行為,以及裸照被廣泛流傳,隱私權遭侵犯的事件負起責任。

當事人擁毒案8月8下判

巴吉星透露,在“裸蹲受罰被偷拍”事件獲得解決後,其當事人被控擁毒案擇訂於8月8日下判。

希米哈敏莎是於2006年6月27日涉嫌擁毒而被控上八打靈再也推事庭,控狀指她與另6名涉案者在2005年6月29日凌晨1時45分許,在白沙羅再也被發現擁有19.6克冰毒,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980年修正)12(2)條文,並可分別在34條文及39A(1)條文下同讀和治罪。

希米哈敏莎當時被逮捕後,即被帶到警局接受查辦,一名警員以搜身為由,指示她脫光衣服及做站蹲動作,由男警員祖法達沙亞里錄下,然後通過手機、印刷媒體及電子郵件廣泛流傳,引起轟動。

警讓裸照流傳遭索償25萬

起訴人說,警方並沒有確保扣留犯的安全及個人隱私權不被侵犯,而裸蹲動作被錄下後,通過手機、印刷媒體及電子郵件廣泛流傳,這全是警方的疏忽及失職所致。

因此,她要求答辯人賠償25萬令吉、懲戒性賠償、堂費和一切高庭認為合適的賠償與判決。

起訴人說,在八打靈再也警局內,女警員旺查蒂一巡伍長在一間沒有上鎖和有窗口的房間內下令她脫光衣服做站蹲動作,整個過程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以手機錄下。

警方命令脫光

她在訴訟中列出政府疏忽及失職的要點:

(1)沒有任何法律或條文賦予有關當局命令任何扣留犯被脫光衣服,及進行裸蹲動作;

(2)裸蹲動作並不是警察的標準做法;

(3)脫光女扣留犯衣服及要求她進行裸蹲動作是警方任意妄為的做法;

(4)完全不尊重個人自尊及違反個人權利;

(5)拉耳朵站蹲明顯違反回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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