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次判死案獲重審 3毒販判監逃死刑

(檳城18日訊)3名被判了兩次死刑的毒販,在上訴聯邦法院後獲諭令案件重回檳高庭重審,今日重審前獲控方提呈交替指控,3人馬上承認擁毒,讓兩度與死神擦身而過的3人逃過死刑,被判坐牢12年及鞭笞10下,其中一人更因年屆50歲而免挨鞭。

高法司法專員拿督阿茲敏判決3人的刑期從被捕日算起,即20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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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茲敏宣判時也一再警戒3人,他們原本面對的是死刑,被關在獄中9年的日子足以讓他們吸取教訓,勿再涉及毒品活動。

“你們要重新做人,好好的愛自己、愛你們的父母及家人,這次你們是初犯,出獄後再犯罪,法庭可不會再給你們機會。”

這3名被告分別是現齡31歲的首被告欣亞加拉查(遞送員)、50歲的次被告嘉亞古瑪,以及44歲的第三被告柏克嘉亞拉(家俱木匠)。

3人是在2011年10月3日,被高庭司法專員諾瑪拉宣判販毒罪成死刑。隨後他們上訴到上訴庭,遭上訴庭駁回他們的上訴,維持高庭對他們的死刑判決,然而他們繼續上訴,在今年2月2日獲聯邦法院諭令案件重回檳高庭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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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被控於2007年3月23日下午1時30分,在登姑古汀路特易購一間餐廳前販毒,即48.8克的海洛英及37.4克的乙醯嗎啡,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定罪。在此條文下罪成,唯一刑罰為死刑。

交替控狀則指3人在相同時間及地點,擁有48.8克的海洛英及37.4克的乙醯嗎啡,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A(2)條文下被定罪。在此條文下罪成,必須判處坐牢不少過5年至終身監禁,以及鞭笞不少過10下。

3被告皆是初犯

3名被告承認交替指控後,由律師代為求情。首被告代表律師胡賽尼指出,首被告7歲時被發現心臟有孔,每兩個月必須到醫院復診,他是初犯,從被捕至今關在獄中已超過9年,已對所犯罪行懺悔。

次被告律師雅谷說,次被告育有4名孩子,同樣為一名初犯,目前已經懺悔。

第三被告代表律師陳玥錆說,第三被告已婚,育有兩名孩子都還在求學,還有一名患有糖尿病的母親,被告是初犯,目前已經懺悔答應不重犯。

她指出,交替指控下的刑罰最高為終身監禁,終身監禁在2007年9月7日從原本的20年修改成為30年,但3名被告犯罪被捕是在2007年3月23日,30年終身監禁還未開始前。

主控官阿敏爾副檢察司指出,3名被告雖是初犯,但3人涉及的毒品並不是軟性毒品,而是可以帶來許多禍害的毒品,希望法庭嚴判他們,這不僅給他們教訓,也警惕世人勿碰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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